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簡稱本科生)招生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各項工作規范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北京信息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學校),英文全稱:Beijing Information Science & Technology University,英文縮寫BISTU。學校代碼:11232,學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清河小營東路12號,郵政編碼:100192,健翔橋校區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35號,清河校區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清河四撥子。
第三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學士和碩士學位授權單位,2008年3月經教育部批準在原北京機械工業學院和原北京信息工程學院合并的基礎上設立的多科性本科學校。學校面向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本科生;面向西部5個省(自治區)招收少數民族預科班學生,學生預科合格結業后,轉為本科生;面向內地新疆高中班和內地西藏高中班招收本科生。
第二章 招生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設立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下設招生監察辦公室,負責對學校本科生招生錄取的全過程監督工作。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自覺接受上級及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條件
第六條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我校。
第七條 學校所有招生專業對學生身體要求均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關文件精神,認真貫徹“公平、公正、公開”和“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執行國家規定的對考生相關照顧政策。
第九條 學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總數、分專業招生人數以當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相關招生信息為準,并可登錄學校網站查詢。
第十條 學校招生類別為理工類和文史類。在理工類中除明確的招生專業外,計算機類相關專業實行大類招生,還在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計劃中招收數理實驗班學生。
第十一條 學校調檔比例根據各地生源情況原則上不超過110%。對于實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當地招生主管部門下發的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二條 學校不設志愿級差和專業級差,按考生報考我校志愿先后順序錄取,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并按投檔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取,在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外語、數學、語文三科總成績高的考生。少數民族預科班學生、內地新疆高中班學生和內地西藏高中班學生的錄取規則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在江蘇省的錄取規則為:按先分數(即投檔分)后等級的錄取辦法錄取。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B+B及以上,必測科目等級要求為4C及以上。若投檔分相同,則按語文、數學2門科目的原始分與附加分之和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若仍相同,則按選測科目等級高低的順序擇優錄取,若還相同,則按4門必測科目等級高低的順序擇優錄取。學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學校只限英語語種的考生報考英語專業,報考其他專業的考生,學校不限報考語種。學校外語公共課教學目前只開設英語課程,其他語種的考生入校后外語公共課只能選擇英語,部分專業課采用英語原版教材授課。
第十五條 學校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六條 學校執行北京市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學費標準。學費標準為:英語專業5000元/年;其它專業為4200~4600元/年。
第十七條 學校設立多項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同時,通過幫助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提供勤工儉學崗位、發放特殊困難補助等措施幫助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八條 學生完成學校規定的課程和學分后,符合《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學籍管理規定》,達到畢業條件的,學校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學位管理規定》,達到授予學士學位條件的,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九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10-82426126
聯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清河小營東路12號第三辦公樓113室
郵政編碼:100192
招辦E-mail:zhaosheng@bistu.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bistu.edu.cn
學校招生網址:http://zhaosheng.bistu.edu.cn
第二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執行。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沖突,以本章程為準,并即時廢止以往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招生咨詢中,本校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北京信息科技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