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廣東技術師范學院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0588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293號;郵政編碼:510665
校區1:廣州市天河區龍口西路576號;郵政編碼:510630
校區2:廣州市越秀區廣園西路183號;郵政編碼:510400
校區3:廣州市白云區江高鎮環鎮西路155號;郵政編碼:510450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隸屬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廣東技術師范學院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
我校與廣東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在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會計學專業聯合開展四年制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項目,采用“2+2”的協同培養模式,學生按照培養模式規定的時間,分別在我校及廣東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就讀,并在企業進行頂崗實習。
第十五條 依照省招生委員會的規定,我院美術類、音樂類、文科類和理科類本科專業均安排在第二批本科A類錄取分數線上錄取,普通文科類、理科類專科專業安排在第三批專科A類錄取分數線上錄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音樂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在廣東省,本科實行平行志愿,專業投檔比例為105%以內;專科專業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我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我院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專業錄取要求: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總分相同的,按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一條 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相關科目及外語語種要求:本院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語種,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三條 美術類、音樂類專業分檔時考生的文化課及術科分的權重計算比例:我院美術類、音樂類專業錄取時,在高考文化成績和省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招生計劃的60%用于錄取術科高分考生,招生計劃的40%用于錄取文化高分考生;專業錄取時,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術科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 對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報考我院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層次的廣東省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文科類、理科類專科層次的廣東省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在廣東省,報考我院音樂類、美術類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五條 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六條 少數民族考生的錄取辦法:由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審定民族考生資格,按各專業計劃分配數和廣東省劃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民族考生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符合我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