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廣東海洋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66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廣東省湛江市湖光巖東,郵政編碼:524088
海濱校區:湛江市海濱大道中43號,郵政編碼:524009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修完《本科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獲得相應的學分,達到畢業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按規定頒發廣東海洋大學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藝術類校考以及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 學校本科層次各類專業在廣東省外的錄取批次按各省規定的普通本科院校相應類別專業的錄取批次設置,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廣東省內本科層次各類專業的錄取批次為第二批本科A類。
第十六條 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
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招生總計劃數的1%。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解決專業間生源不平衡或省份間生源不平衡的問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藝術類(音樂類、美術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廣東省文科類、理科類本科招生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提檔要求的情況下,我校依據考生志愿和學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原則上不錄取沒填報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條 尊重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原則上按考生分數優先規則確定考生專業。不錄取既不填報專業志愿,又不填報專業服從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條 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個別省份錄取要求:江蘇考生進檔后按照“先分數后等級”的規則排序。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
第二十四條 外語語種及相關科目的要求:
外語語種不限,除外語專業外的專業,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航海技術、輪機工程專業〔不含輪機工程(陸上)專業〕只招男生,其余專業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五條 藝術類(音樂類、美術類)專業招生錄取時,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與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基礎上,考生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層次最低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要求,凡規定考生須取得所在省組織的藝術專業統考合格(證)才能報考的,考生必須持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專業統考合格證方可填報志愿。我校音樂學、舞蹈編導、表演和美術類(非廣東省生源)等校考專業按照綜合成績擇優錄取。綜合成績=(術科成績÷術科總分)×70+(文化課成績÷文化課總分)×30,其中,美術類專業術科總分為200分,非美術類專業術科總分為100分。內蒙古自治區舞蹈編導專業(聯考)按照該自治區投檔原則擇優錄取。體育類和廣東省美術類專業的考生按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30%+術科統考成績×70%)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二十六條 對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七條 對省招生辦公室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室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