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肇慶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80
第五條 學校地址:校本部:肇慶市端州區迎賓大道;星湖校區:肇慶市端州區星湖大道。郵編:526061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肇慶學院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十五條 在廣東省內錄取批次:本科:第二批A類;專科:第三批A類。
第十六條 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可預留不超過計劃總數1%的招生計劃,用于調節各省(自治區)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將按照學校錄取進度和專業實際情況安排。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在廣東省文科類、理科類本科招生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比例為105%;專科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普通類(不含藝術、體育)各專業錄取按“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專業志愿分類,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根據考生專業填報順序,考生總分相同時,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二條 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外語語種不限,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語種,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各專業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條 廣東省考生報考我校音樂類、美術類、體育類專業的,必須通過廣東省術科統考并達到省劃定的音樂類、美術類、體育類專業所在批次的最低文化控制線。
音樂類、美術類、體育類錄取時按“分數優先”原則,學校對投出檔案考生的文化課成績和術科成績按一定比例計算后得出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排隊,先考慮高分考生的志愿,按其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特擇優錄取,錄取完前一名考生,再安排下一考生專業志愿,以此類推至最后一名進檔考生。各專業總分計算比例如下:
音樂類專業,總分=文化課成績´40%+術科成績´60%。
美術類專業,總分=文化課成績´40%+術科成績´60%。
體育類專業,總分=文化課成績´50%+術科成績´50%。
第二十五條 廣東省以外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書法類、體育類專業省份,在高考文化成績和所在省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錄取時按“專業分數優先”原則,即按統考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術科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文化成績高的考生。
第二十六條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第二批本科層次專業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文科類、理科類第三批專科層次專業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七條 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廳〔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九條 旅游管理、廣播電視新聞學專業,因用人單位對考生身高有要求,請男身高低于4125px、女身高低于3950px的考生慎重報考。體育類專業因用人單位要求,請男身高低于4200px、女身高低于3950px、裸眼視力低于4.7的考生慎重報考。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