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福建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2014年在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高職專科招生錄取工作。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三條福建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校,創建于1929年,是第一批省級示范性高職院校。學院由福建省水利廳舉辦,省教育廳和省水利廳共同進行業務管理。學院在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中勇于先行先試,成為福建省首批與臺灣高校合作辦學的高校之一。學院現有校區占地面積1062畝,共有八個教學系(部、中心),設有水利、電力、建筑、供用電、電子信息等5個專業群共計34個專業,全校在編在崗教職工300多人,在校全日制學生逾5500人。學院從1994年起連續七屆獲得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的“省級文明學校”榮譽稱號,2009年還獲得了“福建省首屆文明學校標兵”的稱號,成為全省唯一獲此殊榮的高校。學院還先后獲得“全國水利系統先進集體”、“全國水利行業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貢獻獎”、“福建省平安校園”、“福建省職業教育先進單位”、“福建省就業評估優秀高校”等稱號。
第三章 招生類別及計劃
第四條 經福建省教育廳批準并由教育部備案,我院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職(專科)招生理工和文史各類專業共計34個。我院2014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及其他要求將分別由各省級教育考試院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錄取范圍、批次及就讀地點
第五條 2014年面向福建、山西、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廣西、四川、貴州、云南、甘肅、廣東、河北、新疆、吉林等16個省份招生。
第六條 在專科批次錄取,各省具體錄取安排以當地招生工作部門公布的時間為準。
第七條 我院招收的全日制高職(專科)生,都在校本部就讀。各專業均為三年學制(詳見各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按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規定、政策及原則,實行學院負責,招辦監督的體制,按考生德、智、體三方面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九條 報考我院的考生必須符合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有關文件精神,
結合《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衛生廳關于做好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的規定,身體健康狀況良好,體檢合格。
第十條 對于檔案已投到我院的考生,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專業順序”的原則依次錄取。投檔規則請考生和家長參考各省(市、自治區)向社會正式公布的相關文件。
第十一條 各專業招生沒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六章 監督和保證
第十二條 學院成立以學院主要領導為組長的 “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招生工作的領導,制定我院招生工作實施辦法和規定。
第十三條 學院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各省市關于招生工作的各項政策和規定,增強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和學院招生工作的信譽。
第十四條 學院招生工作在學院的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確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 錄取結果公布渠道
第十五條 錄取結果將及時在各有關省份的相關媒體上公布。
第十六條 考生可在錄取結束后,登錄我院網站查詢。
第十七條 我院在招生結束后,及時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八章 收費標準及退費辦法
第十八條 根據閩價費〔2012〕356號和567號文件精神,學院各專業收費標準及退費辦法如下:
(一)收費標準:各專業學費均為6000元/生•年;
(二)退費辦法:
1、繳費后入讀未滿一個月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80%予以退還;
2、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月至一個學期(含讀完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50%予以退還;
3、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退還;
4、被開除學籍的,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退還。
第九章 專科升本科
第十九條 畢業班的同學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自愿報名原則參加專升本考試,考試成績符合所報本科學校錄取條件的,可升入本科院校就讀本科專業。
第十章 畢業與就業
第二十條 學生在完成專科學習任務,學分達到畢業要求者,由學院頒發《普通專科畢業證書》;經職業技能鑒定考核合格者,頒發省勞動廳簽發的《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第二十一條 學院設有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專門負責畢業生的就業推薦和安置工作。主動與省內外的部分企事業單位聯系,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每年均可提供相當數量就業崗位供畢業生選擇。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校后,學院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新生入學體檢復查和資格審查等。若發現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學生,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學院設有多種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同時,建立了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以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五洲集團助學金、漢生助學金、特困補助、勤工儉學為輔的資助體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給予資助。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福建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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