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和實施教育部關于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要求,確保2015年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以下簡稱“高職招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福建省教育廳關于2015年高職招考等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適用于福州外語外貿學院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以下簡稱“高職招考”)招生工作。
第二條 學校名稱:福州外語外貿學院(國標代碼:13762)
地 址:福建省福州長樂市首占新區育環路28號
主管部門:福建省教育廳
辦學性質:民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招生層次:本科
學校概況:福州外語外貿學院是一所經國家教育部批準設立的本科層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學校坐落在福建省會福州,位于長樂新區。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人員
第三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福州外語外貿學院的高職招考招生工作。招生委員會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規模、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員會由校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四條 校設立招生辦公室,負責學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校招生工作在學校招生委員會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錄取規則
第六條 2015年我校高職招考本科招生計劃為285,其中面向高中為165,面向中職為120。
第七條 本科批志愿設常規志愿和征求志愿。常規志愿和征求志愿各設10個平行且有順序排列的專業志愿。高中生填報志愿不分文理科,參加面向中職生考試的考生,職業技能測試合格,方可參加相應類別的本科批次錄取。
第八條 錄取時,依類別(其中,中職生按12類)按投檔分實行專業志愿平行投檔,投檔比例為專業招生計劃缺額的1:1。其中,高中生投檔分即文考總分,中職生投檔分=文考總分+技能大賽獲獎加分。
第九條 征求志愿錄取結束后,如院校仍有招生計劃未完成,由院校提出降分申請,經批準后,可按招生計劃缺額的1:1,投放錄取控制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含20分)且有填報該所院校專業征求志愿的考生檔案,由招生院校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條 報名參加面向中職生的高職招考的中職畢業生錄取照顧加分政策按照福建省教育廳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專業男女生比例無任何限制。
第十二條 招生計劃以省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四章 獎助學措施
第十三條 我校正式錄取的計劃內統招生,均可享受生源地助學貸款。
第十四條 學校設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獎助學金制度,資助品學兼優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為獎勵全面發展、品學兼優的學生,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設校長特別獎學金、一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三等獎學金。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 “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愛心助學基金,扶持資助貧困學生。
第五章 學習和生活費用
第十八條 學費:以2015年省財政廳、省物委批準標準為準。
第十九條 住宿費:一學年1400元(住4人/間),采用標準的公寓式套房。
第二十條學校實行醫療與意外保險制,購買醫療與意外保險(參考價,每生40元)。
第二十一條 退學:學生注冊后,因故轉學、退學以及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退學辦法按閩價〔2005〕費435號“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中退學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畢業生學歷、學位證書
第二十二條 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將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教育部電子注冊,享受國家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相應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列》,本科畢業生符合福州外語外貿學院學位授予條件的,由我校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七章 咨詢、查詢、聯系方式
校區地址:福建省福州長樂市首占新區育環路28號
招生咨詢電話:0591-83560666 83596666 83560939
聯系人:李老師(13306906281)何老師(18065069033)
傳真:0591-83560777 郵編:350202
網址:http://www.fzfu.com/zs E-mail: 83560666@163.com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福州外語外貿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