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錄取
第十三條 泰山護理職業學院在各省(區)市的錄取工作在國家教育部領導下,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招生計劃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院招生簡章、學院網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四條 在高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學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規定的投檔比例調閱考生檔案,符合錄取條件的,學院按規定依次錄取。
第十五條 外語語種要求:語種不限,但考生入學后我院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
第十六條 男女比例:助產專業只招收女生,其他專業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條 對考生體檢身體健康要求: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文件規定。
第十八條 錄取原則:
(一)錄取同分同專業考生時,夏季高考優先錄取英語成績高的考生,英語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相關科目成績、體育測試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價較高的考生;春季高考考生同分同專業時優先錄取專業技能分數高的考生。
(二)按報考我院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確定專業。若第一專業志愿考生滿足某專業計劃,則本專業不再錄取第二、三專業志愿考生;若第一專業志愿考生不滿足某專業計劃,則錄取第二專業志愿考生,依此類推。
(三)按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的原則。對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接受投檔,第一次填報志愿的投檔考生不足時,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征集志愿考生。對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優先,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的原則錄取,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檔考生不足時,再錄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類推。
(四)在確定錄取資格時,學院認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關加試科目成績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有關政策。
(五)錄取結果的公布渠道:錄取結束后,考生可通過各省(自治區)高招辦公布的查詢途徑、也可通過學院招生辦公室咨詢電話、學院招生信息網查詢錄取結果。我院將根據各省(自治區)高招辦下發的新生錄取名冊寄發錄取通知書,“新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新生報到須知”以郵局特快專遞形式寄送。
第十九條 學院現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和學院獎學金。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以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也可以參加學院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新生入校后,學院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對仿造材料取得報考資格和冒名頂替的考生,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學費規定:學院嚴格執行山東省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學費:5000元/人/學年;住宿費根據每個房間條件及住宿人數多少,按物價部門規定收取。退學時,按照省物價部門的文件規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院名稱及證書種類:泰山護理職業學院,國家教育部電子注冊的普通高等教育專科學歷證書。學歷證書進入教育部普通高校學歷查詢系統。
第二十二條 專升本事宜依照當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資助政策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專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學院建立了完善的獎學助學制度,“學工結合”和勤工儉學制度。
1、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3000元。
2、品學兼優的學生可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每人每年5000元。
3、山東省政府獎學金每人每年6000元。
4、特別優秀的學生可獲得國家獎學金每人每年8000元。
5、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學院通過設立的特困生救助基金和若干勤工儉學崗位,對學生進行資助以幫助其完成學業。
6、家庭特別困難的學生,可持學院錄取入學通知書和有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
第二十四條 學院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以泰山護理職業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若有與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泰山護理職業學院負責解釋。
學院新校區地址: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大街西段(京臺高速公路泰安西收費站以西400米路北),郵編:2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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