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訂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高校全稱和校址
高等學校全稱:杭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
主校區地址:杭州富陽高科路198號(高橋校區)
分校區地址:杭州建德梅城鎮環城西路52號(嚴州校區)
第三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
辦學層次:普通專科(高職)
辦學類型:公辦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 招生范圍:經教育部批準,我院2015年面向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福建省、江蘇省、山西省、貴州省招生。
第五條 錄取通知書由院長簽發。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成立由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訂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規定。招生錄取中的重大問題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七條 招生就業處是學校具體負責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招生方面負責招生錄取的日常事務。
第八條 學校成立以監察審計室負責人為組長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督招生錄取的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監督招生錄取全過程,并設立招生監督電話,接受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根據教育部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具體招生計劃以各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為準。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的制訂以社會人才需求、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為依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校長辦公會討論審定,報省教育廳批準后執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可以根據生源情況適當調整分專業計劃。
第十條 招生就業處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招生生源計劃報(送)到各有關省的教育考試院(高招辦),并按規定時間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按教育部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檢達標、統考成績達到我院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根據有關省教育考試院(高招辦)錄取批次的安排,提前確定錄取投檔比例。結合各省教育考試院(高招辦)提供的本批次分數線以上生源情況及有關數據,視報考我院的上線生源情況,提前調整計劃。接受各省教育考試院(高招辦)根據本批次生源情況按投檔比例提供的投檔名單進行錄取,學校確定錄取分數線。
第十三條 對所有進檔考生,根據專業志愿先后方式按實考分數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按照各專業招生計劃數依次擇優錄取。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仍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錄取,以此類推。當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其隨機錄取到計劃未滿的專業,對于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根據省教育考試院(高招辦)按本批次比例提供的投檔名單進行錄取。錄取后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進行征求志愿錄取,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視情況降分進行征求志愿錄取。
第十五條 在投檔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則按文化總分高低,文化總分仍相同時再按單科順序及分數高低依次錄取。單科順序排列:文科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技術;理科類為數學、語文、外語、技術。單考單招為專業技能(專業理論)、語文、數學(化學)、外語。
第十六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投檔的考生,在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具有專業特長、文體特長的考生,在總分相同的前提下,優先錄取。
第十七條 對江蘇省理科類考生選擇測試科目為物理,對文科類考生選擇測試科目為歷史,并執行該省規定的相應學分層次填報志愿的最低等級要求,必修科目測試等級均須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技術科目必須合格。對進檔考生按照“先分數后等級”的原則排序,專業錄取時,按考生的投檔分排序,考分相同時,再按照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排序。
第十八條 我院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
第十九條 外語語種要求:無。(所有外語教學使用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二十條 男女比例:錄取到我院所有專業的考生均無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專業分數級差:無專業分數級差要求。
第二十二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其中藝術類專業、學前教育(師范)專業要求考生無色盲、色弱。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部分普高統招和中職單考單招計劃采用按專業大類招生,其中計算機類[含計算機應用技術(數字媒體制作方向)、計算機信息管理(網絡商務方向)、計算機網絡技術3個專業]按專業大類招生,入學1年后分專業學習。
第二十四條 報考國際商務專業的考生在總分相同情況下,參考英語單科成績擇優錄取。
第二十五條 錄取到我院學前教育(師范)、學前教育(師范)(兒童藝術指導方向)專業的考生,第一學年在嚴州校區就讀,后兩年在高橋校區就讀。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轉專業按照《杭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轉專業管理細則》執行。其中報考中澳合作專業、與臺灣地區高校合作專業的考生在校期間不能轉專業學習;報考定向培養農村幼兒園教師學前教育(師范)專業的考生在校期間不得轉校和轉專業學習。
第二十七條 學院確實需要調整招生計劃的,向上級招生主管部門申請,經同意后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