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北京中醫藥大學本專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自身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北京中醫藥大學是一所以中醫藥學為主干學科的全國重點大學,是唯一進入國家“211工程”建設的高等中醫藥院校,也是“985”優勢學科創新平臺建設院校,直屬教育部管理,由教育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北京市共建。學校現有3個校區,分別為和平街校區、望京校區和良鄉校區。和平街校區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11號,望京校區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望京中環南路6號,良鄉校區位于北京市房山區良鄉大學城。
第三條 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符合學校畢業與學位授予標準,學校將按規定頒發北京中醫藥大學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遵循“陽光工程、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本專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委員會領導,本專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決策,本專科招生辦公室負責具體執行。
第六條 學校本專科招生辦公室負責執行教育部和學校制定的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制定招生章程,組織實施招生咨詢、宣傳、錄取、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下進行,并接受廣大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年度本專科招生計劃經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校長辦公會審定,報教育部審批。
第九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工作要求,我校根據各省(區、市)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分省分專業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教育部審定后,由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和我校向社會公布。
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
第十條 學校本科招生類別除普通高考外,還有自主招生、農村學生單獨招生、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招生、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少數民族預科招生、內地西藏和新疆高中班招生等。招生工作均按教育部有關要求制定具體辦法并執行。
第十一條 為貫徹“以學生為本”的教育理念,學校給予部分優秀本科一批學生轉專業機會,新生入學后可依照當年執行的《北京中醫藥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進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