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確保招生錄取工作“公平、公正、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各相關省、市、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廳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校招生工作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的全稱為廣西科技師范學院,部標代碼為11546。
第三條 學院為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是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培養普通本科、專科(高職)等各類高級人才。
第四條本章程僅適用廣西科技師范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準予畢業的學生發給國家認可并經教育部電子注冊備案、院校名為廣西科技師范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本科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學院成立由學院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校的招生規程。招生辦公室是學院常設機構,負責處理學院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務,工作職責主要有:貫徹落實教育部、各相關省、市、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廳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決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組織招生宣傳,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錄取考生,處理錄取工作中的遺留問題等。
第六條 學院紀委、紀檢監察審計辦公室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2015年學院面向廣西、內蒙古自治區、遼寧、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湖南、廣東、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等19個省、市、自治區招生。所有分專業招生計劃和錄取批次以各相關省、市、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向社會公布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根據教育部和各相關省、市、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院有關文件的要求,以全國普通高等學院統一考試的成績為依據。繼續深入實施高考招生“陽光工程”,堅持公平競爭、公開選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九條實行遠程網絡錄取方式。
第十條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省招生考試院監督”的辦法,按公布的招生計劃,依據各相關省、市、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劃定的各科類投檔分數線,對進檔考生按總分(包括政策性照顧分值)高低排序擇優錄取;體育類考生在進檔考生中依據體育專業(統考)成績按分數高低排序擇優錄取,若專業成績相同,按文化分成績高低排序擇優錄取,直至錄滿計劃數為止。
第十一條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區或批次,實行“志愿優先,遵循分數”的原則。
第十二條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區或批次,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
第十三條對同批次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規則: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安排原則,高位次考生優先獲得專業選擇權,根據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為依據,按第一專業志愿錄取,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仍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若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填有“服從調劑”的考生,學院將調劑錄取到其服從的志愿專業里。填有“服從所有專業調劑”的考生,學院將分析其綜合素質及志愿情況,調劑錄取到與其志愿相近的專業。因所服從的專業計劃已錄滿或填報“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學院則作退檔處理。因錄取時間緊迫,對調劑錄取和退檔的考生,學院不再征求考生意見。
第十四條我校重視招收特長考生,在分數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具有學科競賽、科技發明創造、文藝、體育特長的考生。
第十五條各專業錄取人數原則上按已公布的各專業的招生計劃進行錄取。錄取過程中若出現某專業生源不足時,經各相關省、市、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批準,在全校總計劃不變的情況下,適當調整各專業錄取計劃數,減少線上生源不足專業的招生計劃數,增加生源充足專業的招生計劃數。
第十六條考生體檢和專業限報按照國家教育部、衛生部、殘聯共同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為使畢業后能順利辦理教師資格證,報考我校師范專業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 155cm 、女生身高不低于 150cm 。建議殘疾或頭臉部有明顯缺陷等影響畢業后順利走上教師崗位的考生,慎重填報我校師范專業。
第十七條我校各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對考生無性別限制。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條學費按照自治區物價局批準的標準收取(各專業均按學分收取學費,四年總計180學分,每學分收費請參考學院招生網頁)。
第十九條學院分專業招生計劃、專業介紹、獎助學金政策等詳細信息見學院招生網頁和《廣西科技師范學院2015年招生簡章》。
第二十條學院設有兩個校區,分別為柳州校區和來賓校區。來賓校區地址:廣西來賓市鐵北路966號,郵政編碼為:546117,招生咨詢電話:0772-4858967,4258968(兼傳真);柳州校區地址:柳州市 柳北區 君武路170號,郵政編碼為:545004。學校監察辦公室電話:0772-4258961,學院網址:http://www.gxlztc.net。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適用于廣西科技師范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由廣西科技師范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院此前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