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日制本專科招生工作,維護學校與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教育廳有關招生政策,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概況
一、學校全稱:湖南醫藥學院
二、國際代碼:12214
三、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四、學校地址:湖南省懷化市錦溪南路492號
五、聯系方式:
網址:www.hnmu.com.cn 郵編:418000
電話:0745—2382419/2381505/2376598 傳真:0745—2382910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校長對招生工作總負責。學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及省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執行學校黨委、行政的招生決議;討論學校招生重大事宜,制定學校招生政策。
第四條 學校成立由紀委書記和紀檢監察機構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招生監督委員會,全程參與招生錄取工作監督,并接受考生及家長、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主要職責是:執行學校制定的有關招生工作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組織實施招生宣傳、招生咨詢、招生錄取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與專業
第六條 各專業招生計劃數以各省(市、區)招生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的為準,我校也將在網上予以公布。錄取過程中,我校將根據生源情況,在與各省(市、區)招生管理部門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調整。
第七條 招生專業與學制
一、本科:臨床醫學、藥學、醫學檢驗技術、醫學影像技術專業只招理科生,護理學、康復治療學專業文理兼招,臨床醫學專業學制5年,藥學、護理學、醫學檢驗技術、醫學影像技術、康復治療學專業學制4年,男女比例不限。
二、專科:臨床醫學、口腔醫學、針灸推拿、藥學、醫學美容技術、護理、助產、醫學檢驗技術、衛生檢驗與檢疫技術、醫學影像技術、藥品經營與管理專業文理兼招,學制3年,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九條 學校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
第十條 按照志愿順序擇優錄取。不設置學校志愿分數級差,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條 進檔考生按專業志愿優先、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進行錄取。即將已投檔考生按第一專業志愿分類,根據專業計劃數從高分到低分排序,不設專業志愿級差,優先錄取第一專業志愿考生。按照考生第一專業志愿進行第一輪錄取后,對沒有完成計劃的專業再進行錄取,將專業未定的考生(即未能錄取到第一專業志愿的考生)按第二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按專業進行排序錄取。以此類推,對后續專業志愿依次進行錄取,最后仍有專業未完成計劃的,則對專業服從調劑者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直到計劃錄取額滿。若考生總分相同,按語文、數學、英語三個科目的先后和成績高低排序錄取。對所報專業已錄滿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考生按“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規則確定錄取專業;江蘇省考生按“先分數后等級”的規則確定錄取專業。
第十三條 學校認可各省(市、區)招生辦有關加試科目成績、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
第十四條 學校外語語種為英語。
第十五條 體檢標準參照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鑒于醫學類專業學習、就業的特殊性,對考生體格檢查要求進行重申與補充如下:
一、色盲、色弱、斜視、弱視、兩耳重聽、口吃、嗅覺遲鈍、暈血癥、癲癇和其他嚴重神經系統疾病、有重癥精神病史、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的考生不予錄取;
二、報考醫學影像技術、醫學檢驗技術、衛生檢驗與檢疫技術專業的考生要求雙眼屈光不正(近視、遠視)鏡片度數在800度內,且雙眼矯正視力正常,無青光眼及視網膜脫落等疾病;
三、肢體殘缺、先天性疾病影響正常生活及專業課學習的考生不予錄取;
四、口腔醫學專業不錄取習慣左手做事(俗稱左撇子)的考生;
五、男生身高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低于1.55米的考生慎重報考護理專業;
六、入學后將對新生進行體檢復查,對復查不符合入學條件者,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招生專業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十六條 各專業收費按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審批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頒發湖南醫藥學院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按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解釋權歸學校招生就業處招生工作辦公室。
第十九條 學校以往招生工作的規定若有與本章程不一致之處,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