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河北金融學院本、專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河北金融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河北金融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名稱:河北金融學院;學校代碼:11420。
學校創建于1952年,原為中國人民銀行直屬院校,2000年4月劃轉河北省人民政府,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建。學校占地1323畝,坐落于古城保定。
第五條 學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3188號,郵編:071000。
第六條 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辦學層次及基本修業年限:碩士研究生(2年制)、本科(4年制)、專科(3年制);學校主管單位:河北省教育廳。
第七條 對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的本、專科畢業生,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國家承認學歷的河北金融學院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畢業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專科招生章程、招生計劃、招生政策,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下設本、專科招生辦公室。
第九條 學校本、專科招生辦公室負責本、專科招生日常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咨詢、錄取工作。
第十條 學校招生工作在校紀委、監察處的監督下進行。
第四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 招生計劃嚴格貫徹國家的有關招生政策,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各辦學層次所屬的錄取批次及有關要求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招生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為準。
第十二條 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三條 學校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本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的情況,確定調檔比例,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至120%。錄取時,學校可以根據報考的生源質量情況對各考區的招生計劃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五條 對符合照顧條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檔考生,依據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再依次考慮后續志愿。
第十七條 對所有進檔考生,專業安排按照考生“專業志愿清”的錄取規則,不設專業分數級差。即:首先根據計劃按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對第一專業志愿的考生擇優錄取;錄取第一專業志愿考生后計劃有缺額時,根據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第二專業志愿考生,依次重復操作,直至處理完所有專業志愿;若計劃仍有缺額,對未被所報專業志愿錄取同時又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調劑到相應專業錄取,對未填報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同等分數下,依次比較語文、數學(文/理)、外語的成績,對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十八條 各專業男女比例不限;新生入校后各專業公共外語課統一為英語,請廣大非英語語種考生謹慎報考。
第十九條 對考生身體狀況的要求,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二十條 新生報到后,學校要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和身體復查,對于弄虛作假、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將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學費收取執行河北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詳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住宿費標準:800元/年·生或1200元/年·生。
第二十一條 學校學生獎勵、資助政策體系完善,已建立起“獎、貸、助、補、減”的工作體系。新生入學時設有“綠色通道”以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本專科招生網址:http://www.hbcf.edu.cn
電子郵箱:hbjrzs@126.com
招生咨詢電話:0312—3338135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本、專科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