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錄取結果公布渠道
第十五條 錄取結果將及時在各有關省份的相關媒體上公布。
第十六條 考生可在錄取結束后,登錄我院網站查詢。
第十七條 我院在招生結束后,及時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八章 收費標準及退費辦法
第十八條 學院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各個專業學費每學年6000元(按福建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閩價【2000】費245號文件);住宿收費按閩價費[2012]567號文件執行;退費按閩價【2005】費435號文件執行,學院各專業收費標準及退費辦法如下:
(一)收費標準:各專業學費均為6000元/生·年;
(二)退費辦法:
1、繳費后入讀未滿一個月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80%予以退還;
2、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月至一個學期(含讀完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50%予以退還;
3、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退還;
4、被開除學籍的,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退還。
第九章 專科升本科
第十九條 畢業班的同學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自愿報名原則參加專升本考試,考試成績符合所報本科學校錄取條件的,可升入本科院校就讀本科專業。
第十章 畢業與就業
第二十條 學生在完成專科學習任務、學分達到畢業要求者,由學院頒發《普通專科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的學校名稱:福建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畢業證書可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查詢認證;經職業技能鑒定考核合格者,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頒發的《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第二十一條 學院專門設有畢業生就業指導辦公室,負責畢業生的就業推薦和安置工作。主動與省內外的部分企事業單位聯系,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每年均可提供相當數量就業崗位供畢業生選擇。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校后,學院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新生入學體檢復查和資格審查等。若發現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學生,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學院設有多種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同時,建立了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以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五洲集團助學金、漢生助學金、特困補助、勤工儉學為輔的資助體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給予資助。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福建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聯系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國林路298號
郵 編:366000
招生咨詢電話:0598-8823857(兼傳真)、882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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