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條 本章程適用于2016年嘉興學院南湖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全稱和代碼:嘉興學院南湖學院,13291。
第六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本科,獨立學院。
第七條 頒發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嘉興學院南湖學院。
第八條 辦學地點:浙江省嘉興市越秀南路56號。
第九條 學校簡介:嘉興學院南湖學院是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國家教育部確認舉辦的獨立學院,校址位于聞名遐邇的革命圣地南湖之畔——浙江省嘉興市。學校依托母體嘉興學院辦學,按照“獨立辦學、資源共享、規范運行”辦學方針,充分共享母體辦學資源,具有得天獨厚的辦學優勢。學校實行“按類招生,一年后專業分流,前四學期均可申請跨類轉專業”的招生政策和教學管理模式,加大了學生專業自主選擇權。學校秉承“方正為人、勤慎治學”的校訓精神,以提高教學質量為重點,改革人才培養模式,積極為學生健康成長搭建平臺,加大專業技能培訓力度,努力提高學生綜合競爭力,培養適應社會發展需求的高素質的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學校成立招生就業工作委員會,負責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學校招生政策,并對重大事項作出決策。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監察處對學校招生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學校2016年面向全國23個省(市、自治區)招生,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對人才培養的需求情況,結合我校自身的實際,以生源質量為先導,兼顧地區平衡等原則,確定生源計劃的編制。具體招生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四條 除英語、日語、法學、臨床醫學和護理學專業外,其他專業實行按類招生,學生進校一年后進行專業分流,具體辦法詳見《嘉興學院南湖學院學生轉專業(大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當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生源情況,原則上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為100%-105%,具體比例視各省(市、自治區)情況而定。
第十六條 學校錄取的新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條 考生身體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八條 學校公共外語為英語。按滿分150分制計算,部分本科專業對英語單科成績要求:
(一)英語專業原則上要求100分(含)以上;
(二)日語專業原則上要求90分(含)以上。
第十九條 學校認同并執行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二十條 學校執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關于志愿投檔順序的有關規定。在第一學校志愿(平行志愿)不滿的條件下,則錄取非第一學校志愿(征求志愿)考生,非第一學校志愿(征求志愿)的考生只能錄取到本校前一志愿錄取后未滿額的專業。
江蘇省考生錄取以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為準,按照“先分數后等級”的規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進檔考生專業安排原則:第二專業志愿與第一專業志愿之間分數級差為2分,第三專業志愿與第二專業志愿之間分數級差為1分,其他專業志愿與第三專業志愿之間分數級差為1分,對未能滿足所填專業志愿的進檔考生,將其隨機調錄到錄取未滿計劃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若出現考生投檔成績相同,將參考相關科目成績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優秀學生報考的激勵措施:
(一)學校與嘉興學院之間架構人才培養立交橋。即在第二學年,選拔不超過2%的品學特優學生轉入嘉興學院同類專業或相近專業就讀。具體選拔辦法見《嘉興學院關于選拔南湖學院部分優秀學生到校本部學習的實施意見》。
(二)浙江省生源、第二批次一志愿填報我校的進檔考生:在填足不相同的三個專業志愿,且在體檢不受限的情況下,理科高考成績高出我校投檔分數線30分(含),確保其錄取在填報的前三個專業志愿中;在體檢不受限的情況下,文科高考成績高出我校投檔分數線20分(含),確保其錄取在填報的第一個專業志愿中。
(三)學校設立新生獎學金,具體參見《嘉興學院南湖學院優秀本科新生獎學金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學校錄取結果將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要求及規定的形式進行公布。考生可登陸學校招生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