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黨群組織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中國共產黨武漢傳媒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學校黨委在學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與學校董事會、行政一起對學校重大決策事項進行調研、醞釀和討論決定。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致力于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二)引導和監督學校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辦學、依法治校、規范管理;
(三)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發展、教育、管理、服務工作;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婦聯、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八)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條 學校黨委應本著精干、高效和有利于黨的建設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院系(部)及以下單位黨組織的設置,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學校建立學校黨委與董事會的協商溝通機制、與學校行政管理機構的聯席會議制度,在院系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第三十一條 學校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規定程序進入學校董事會或兼任行政管理職務,學校董事會和行政管理機構中的黨員符合條件的,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委領導班子。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委對學校的發展規劃、人事安排、財務預算、基本建設、招生收費等重大事項,參與研究討論和決策。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共青團的工作,發揮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領作用。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據《高等教育法》以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職工代表大會由全體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每屆任期5年。教職工代表大會享有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集體福利事項,監督、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干部,積極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等權利。
第五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六條 教育教學工作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學校堅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著力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綜合素質全面提升、具有較扎實的理論基礎、較強的專業實踐能力、具備持續學習能力、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傳媒及相關行業生產服務一線需要的高素質應用型、技術技能型、復合型人才。
第三十七條 學校明確黨政一把手為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第一責任人,對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管理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學校堅持校領導分工定點聯系基層教學單位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條 學校要正確處理教學工作與其他工作的關系,確保教師傾心教學、政策傾斜教學、投入優先教學、教科研促進教學、管理服務教學、后勤保障教學、輿論引導教學,形成較為完善的服務教學工作體系。
第三十九條 學校按照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自行開設課程,自主選用教材。
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以執行國家課程標準、教育部各教學指導委員會的基本要求為原則。
第四十條 學校堅持以培養應用型專門人才為主旨,以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適應社會需要作為衡量教育質量的根本標準,踐行“人本、博雅、創新”教育理念,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全面發展,重在實踐”,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教學方法,強化實踐教學,著重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四十一條 學校要根據市場需求適時調整學科和專業設置,努力創造條件加快建設社會急需專業,要構建能夠緊密對接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文化產業鏈的學科專業體系。學科專業結構布局合理,特色優勢專業建設成效明顯,特色優勢專業集中度較高。
第四十二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核學校學位的授予、撤銷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校成立教學委員會,負責對學校教學工作和教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指導、監督、審議、評估和決策。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設立教學督導機構,強化對人才培養質量和教學管理水平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十五條 學校的招生、錄取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進行,招生簡章和廣告報省教育部門審查備案后公布。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確定用人計劃,實行教職工全員聘用制。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的權利和義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聘用合同確定。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根據實際,自主確定薪金、津貼、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
第四十九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學校對所聘用的教師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五十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 根據獎懲規定,學校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予以處分。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七章 學生管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學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錄取或轉入學校學習的學生,可取得學校的學籍;學校按國家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并建立學生檔案。
第五十四條 學校有權依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以及學校的相關管理制度,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學生依法享有申辯、申訴的權利;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學生依法享有和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學校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規定頒發學業證書,達到國家和學校規定學位標準者,授予相應學位。
第五十六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就業指導服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的學生會及其他學生團體,在學校黨團組織領導和管理下,自主開展各項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