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市、區)教育廳的有關規定,結合學院招生工作的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的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院的招生工作貫徹執行教育部陽光高考工程,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社會媒體、考生、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四條 學院全稱: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 學院代碼:13997
第五條 學院地址:山東省萊陽市文化路11號 郵政編碼:265200
第六條 學院辦學層次及類型:全日制普通本科、 獨立學院
第七條 創辦時間及基本情況: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是2005年經教育部批準由青島農業大學舉辦的獨立學院。學院現占地 1000余畝,圖書館藏書105.1489萬冊,校舍建筑面積20.17萬平方米,固定資產總值3.54億元,儀器設備總值4315.25萬元。學院堅持服務區域經濟發展、適應社會人才需求、以本科教育為主的辦學定位和以人為本、依法治校、特色辦學、質量立校的辦學理念,倡導“博學睿思 行健 至善”的學院精神,弘揚“和 勤 競 雅”的校園風尚,實施人本管理親情服務、特色教學、校企合作定單培養三大辦學戰略。實行學年學分制以及“3+1”(本科)、“2+1”(專科)的教學模式和“架構+平臺”的人才培養方案,調整優化學科專業布局和人才培養機制,突出學生的思維訓練和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注重學生的個性培養、人文精神培養和綜合素質的提高,致力培養品德高尚、基礎扎實、實踐能力強、社會適應性廣、有思想、有個性、有開拓創新精神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及各生源省(市、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條 學院紀檢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院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以省教育廳公布為準。招生計劃通過各生源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學院招生章程、學院網站等向社會及考生公布。
第五章 錄取
第十二條 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各生源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
織下,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體檢標準: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 錄取批次:依各生源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我院各錄取批次為準。
第十五條 語種不限,但因部分課程為英、漢雙語教學,故考生外語語種最好為英語。
第十六條 錄取原則
⑴ 普通文史和理工類:在投檔考生中,按考生所報考專業志愿順序擇優錄取。當考生所報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專業志愿不服從調劑,則作退檔處理;若專業志愿服從調劑,則安排到與考生專業志愿相鄰、相近且有空余計劃的專業錄取。
⑵ 藝術學類:
廣播電視編導:在投檔考生中,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認可其他本科院校相同本科專業合格成績)。
美術類(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藝術設計):在投檔考生中,按照山東省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⑶ 對享受加分照顧政策的考生,我院認可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投檔成績。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按照上級有關要求,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凡有弄虛作假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錄取結果公布及入學通知書郵寄:考生可通過生源省(市、區)公布的錄取信息查詢渠道及學院招生信息網進行錄取查詢。被錄取考生的入學通知書,由學院寄往考生填報志愿時要求寄往的地址和收件人處(若寄往的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聯系電話有變更,請及時與學院招生辦公室聯系告知)。
第六章 學業管理
第十九條
⑴ 在冊學籍的學生,德、智、體鑒定合格,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畢業最低學分要求的,頒發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具印的國家教育部統一印發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或專科畢業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本科學生頒發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
⑵ 專科升本科政策按照當年度教育部和山東省教育廳的文件規定執行。
⑶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的發展狀況,必要時按規定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并報省教育廳審查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