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西南政法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正常招生秩序,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以及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相關文件精神,依據《西南政法大學章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西南政法大學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遵循“德智體美綜合評價、公平競爭、擇優錄取、公正選才”的錄取原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西南政法大學
第五條 學校代碼:10652
第六條 辦學性質和類型:教育部批準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國重點大學,是教育部和重慶市人民政府共同重點建設的高校,是由重慶市政府舉辦、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的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頒發國家承認、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西南政法大學普通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西南政法大學相應學科的學士學位。
學校辦學條件優良,占地總面積約2599畝,分為渝北校區和沙坪壩校區,校舍建筑面積65.9萬平方米。基本設施齊備,科研儀器設備總價值1.34億元。學校現有教職工2500余人;普通全日制在校學生2.5萬余人,全部安排在渝北校區學習生活。學校圖書館是重慶市首批“古籍重點保護單位”,館藏紙質資源204萬冊,中外文數據庫64個。
第七條 辦學層次:本科、碩士、博士。
第八條 學校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寶圣大道301號。
第九條 經教育部批準,我校具備招收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港澳臺僑生、香港免試生、澳門保送生、中外合作辦學法學專業、內地西藏班考生、內地新疆班考生、新疆民族預科生及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等特殊類別考生的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 學校設立本科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審定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學校本科招生委員會下設本科招生辦公室。本科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招生工作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學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相關要求,把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作為招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學校發展規模、辦學條件、學科發展等因素科學合理地制定年度招生計劃。2016年學校面向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4500名(不含港澳臺僑考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重慶市有關招生政策,本著教育公平的原則,考慮生源質量、就業需求等因素編制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
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我校預留本科招生計劃45名,主要用于調節生源地線上生源不平衡問題。
第十五條 學校將經教育部備案的招生來源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及時向考生和社會公布。
第五章 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不錄取無志愿考生。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1:1.05以內,生源好的省份可適當擴大比例。其它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調檔比例一般原則為1:1.2以內;具體情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在投檔前根據生源情況與學校商榷后確定。提前批公安學類專業由于有身體條件及性別限制,調檔比例控制在1:1.5以內。
第十七條 偵查學、治安學、經濟犯罪偵查專業于本科提前批次錄取,執行普通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中外合作辦學法學專業及其余普通本科專業在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應用技術本科于本科第二批次錄取。具體錄取批次原則上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為準。
第十八條 考生必須符合《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的規定。同時,針對部分專業的特殊性,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本科提前批次錄取的公安學類專業考生,我校不單獨組織面試和體能測試,但考生原則上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校學生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法規教育司關于印發〈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提前錄取專業招生辦法〉的通知》(教學司〔2003〕16號)中有關政治及身體條件的規定。
第十九條 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我校本科提前批次的公安學類專業女生錄取比例控制在15%以內。
第二十條 學校執行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加、降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