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實施“陽光工程”,堅持依法治招,保證公開、公平、公正、透明、合理地選拔到符合培養要求的優秀新生,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關高考招生錄取工作的政策規定,結合本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甘肅民族師范學院
第三條學校國標代碼: 11561
第四條學校性質:省屬公辦院校
第五條學校主管部門:甘肅省教育廳
第六條辦學性質及層次: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校
第七條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常設機構。
第二章 錄取規則及要求
第八條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九條統考外語語種僅限英語。
第十條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條分專業招生計劃數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方式及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條進檔考生專業確定辦法:根據錄取規則,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根據志愿錄取相關專業。如錄取計劃滿額,遇平行分數考生時,則文科按語文、文科綜合、數學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按招生計劃錄取;理科按數學、理科綜合、語文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按招生計劃錄取;藏語類專業文科按藏語文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計劃錄取;藏語類專業理科按數學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計劃錄取。當考生報考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愿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其調劑錄取到計劃未滿的專業,不愿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第十四條藝術、體育類專業在專業成績和文化課成績均達到錄取最低控制線后,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文化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如專業課、文化課成績相同時,參照第十三條中相關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根據相關專業特點,我校部分專業在錄取時對高考單科成績有一定的要求。如英語專業對英語成績有要求,理工科專業對數學成績有要求,藏語類專業對藏語成績有要求。
第十六條我校對于各省(區)規定的加分政策均予以認可。經加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為錄取和安排專業的成績依據。
第十七條專業加試要求:我校招收的藏語類專業根據所招生省(區)的有關規定及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加試藏語文。
第十八條甘肅省內少數民族預科生的招生錄取,按規定的批次進行,降分幅度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錄取時按志愿由高分到低分錄取。學習一年,經考核合格即可取得正式學籍,享有普通學生的所有待遇。
第十九條新生入學后進行體檢、文化成績及藝術體育類專業課成績測試等復查,凡發現專業、體檢或其它方面不符合國家規定者,將按有關規定予以清退。假冒頂替入學學生隨時發現隨時清退,學校將保留進一步追查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的權力。
第二十條體檢標準: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