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確保招生錄取工作 “公平、公正、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各相關省、市、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廳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校招生工作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全稱為廣西科技師范學院,部標代碼為11546。
第三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是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培養普通本科、專科(高職)等各類高級人才。
第四條 本章程僅適用廣西科技師范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專科招生工作。準予畢業的學生發給國家認可并經教育部電子注冊備案、院校名為廣西科技師范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或《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本科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校的招生規程。招生辦公室是學校常設機構,負責處理學校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務,工作職責主要有:貫徹落實教育部、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廳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決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組織招生宣傳,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錄取考生,處理錄取工作中的遺留問題等。
第六條 學校紀委、紀檢監察審計辦公室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2016年學校面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內蒙等16個省、市、自治區招生。所有分專業招生計劃和錄取批次以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院向社會公布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根據教育部和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招生考試院有關文件的要求,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考試的成績為依據。繼續深入實施高考招生“陽光工程”,堅持公平競爭、公開選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九條 實行遠程網絡錄取方式。
第十條 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院監督”的辦法,在公布的招生計劃內,從高位次到低位次進行錄取。如遇同分或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未對考生進行位次排序,對線上進檔的同批次同志愿同科類考生,按廣西區考生排序規則排出位次,在招生計劃內,從高位次到低位次進行錄取,具體如下。
(1)普通文史類、理工類、體育類:總分(總成績+照顧分)—總成績(高考各科成績之和)—語文科成績—數學科成績—綜合科成績—外語科成績(不含口試成績)。即:同科類考生按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總分高者排在前面;如果總分相同,則按總成績排序,總成績高者排在前面;依次類推。
(2)體育類:專業術科成績—總分(總成績+照顧分)—總成績(高考各科成績之和)—語文科成績—數學科成績—綜合科成績—外語科成績。即:同科類考生按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術科成績高者排在前面;如果術科成績相同,則按總分排序,總分高者排在前面;依次類推。
(3)藝術類(音樂、美術類專業):專業術科成績—總分(總成績+照顧分)—總成績(高考各科成績之和)—語文科成績—數學科成績—綜合科成績—外語科成績。即:同科類考生按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術科成績高者排在前面;如果術科成績相同,則按總分排序,總分高者排在前面;依次類推。
(4)藝術類(視覺傳播設計與制作、藝術設計專業):總分(總成績+照顧分)—總成績(高考各科成績之和)—專業術科成績—語文科成績—數學科成績—綜合科成績—外語科成績。
按上述規則排在前面的考生為高位次考生,排在后面的考生為低位次考生。
第十一條 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區或批次,實行“志愿優先,遵循分數”的原則。
第十二條 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區或批次,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