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我校全稱為北京大學,是國家公辦的教育部直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大學普通本科學歷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條北京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北京大學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北京大學設立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戰略、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員會由主管校領導、學科專家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任由主管校領導擔任。
第六條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北京大學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權北京大學醫學部招生辦公室具體負責醫學部招生的有關事務。
第七條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和咨詢,并協助招生辦公室進行招生錄取。招生工作組組長由北京大學聘任。
第八條北京大學設立招生工作監督領導小組,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監察室,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九條 北京大學根據本校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本校分省來源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核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北京大學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十條北京大學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教育部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錄取。
第十一條北京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和醫學類分代碼(分類)錄取。
第十二條北京大學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北京大學在內蒙古自治區按分數優先原則(分數清)進行錄取。
第十三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北京大學提檔要求的情況下,北京大學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單科成績原則上應達到及格水平。
第十四條北京大學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錄取時按考生的實考分和專業志愿進行錄取,各專業志愿之間設定專業志愿級差,專業志愿級差原則上在5分以內。
第十五條北京大學在提檔時原則上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經北京大學認定且各級公示合格的各類特殊類型招生入選資格考生,以公示的優惠政策為準進行錄取。
第十六條提前批錄取的非通用語種考生,按投檔分提檔,按實考分錄取專業,專業志愿間不設級差,不調劑,錄滿為止,實考分未達到所報專業錄取分數的考生予以退檔。
第十七條北京大學在江蘇省錄取時,對兩門選測科目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最低要求為A+、A;自主招生、綜合評價招生(博雅計劃)、高校專項(筑夢計劃)、高水平藝術團等入選資格考生兩門選測科目等級最低要求為B、B;高水平運動隊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北京大學在部分省份招收國防生和定向生,國防生和定向生錄取線參照北京大學統招生調檔線執行。若出現志愿率不足的情況,可適當降分錄取,其中國防生最多不能超預估統招生調檔線20分以下,定向生最多不能超過預估統招生調檔線10分以下,若仍無法滿足計劃要求,則調劑到其它招收同類別生源地區招收。
第十九條北京大學對肢體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