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訂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高校全稱和校址
高等學校全稱:杭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
主校區地址:杭州富陽高科路198號(高橋校區)
分校區地址:杭州建德梅城鎮環城西路52號(嚴州校區)
第三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
辦學層次:普通專科(高職)
辦學類型:公辦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 錄取通知書由院長簽發。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成立由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訂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規定。招生錄取中的重大問題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六條 招生就業處是學校具體負責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招生方面負責招生錄取的日常事務。
第七條 學校成立以監察審計室負責人為組長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督招生錄取的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監督招生錄取全過程,并設立招生監督電話,接受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根據教育部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具體招生計劃以各省教育考試院(高招辦)公布為準。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的制訂以社會人才需求、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為依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校長辦公會討論審定,報省教育廳批準后執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經各省教育考試院(高招辦)同意,可以根據生源情況適當調整分專業計劃。
第九條 招生就業處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招生生源計劃報(送)到各有關省的教育考試院(高招辦),并按規定時間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學校確實需要調整招生計劃的,向上級招生主管部門申請,經同意后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按教育部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檢達標、統考成績達到我院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符合報考面向杭州市蕭山區、余杭區、桐廬縣、淳安縣和建德市定向培養農村幼兒園教師學前教育(師范)專業條件的考生,按照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關規定填報志愿,且考生必須以第一院校志愿填報我校,否則無效。
第十三條 面向浙江省“統一高考”招生錄取方式:以考生符合所填報志愿的選考科目范圍為前提,根據省教育考試院專業平行志愿分段投檔提供的考生名單,根據考生高考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高考總分相同的考生,依據位次、志愿順序錄取。三段錄取后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進行征求志愿錄取。
第十四條 面向浙江省“單獨考試”招生錄取方式:以考生報考類別為前提,根據省教育考試院專業平行志愿投檔提供的考生名單,根據考生高考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考生總分相同時,則按文化總分高低,文化總分仍相同時再按單科順序及分數高低依次錄取。單科排列順序為職業技能、語文、數學。總分和單科成績均相同時,再按志愿順序錄取。錄取后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進行征求志愿錄取。
第十五條 除浙江省外,根據各省教育考試院(高招辦)錄取批次的安排,提前確定錄取投檔比例。結合各省教育考試院(高招辦)提供的本批次分數線以上生源情況及有關數據,視報考我院的上線生源情況,提前調整計劃。接受各省教育考試院(高招辦)根據本批次生源情況按投檔比例提供的投檔名單進行錄取,學校確定錄取分數線。錄取后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進行征求志愿錄取,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視情況降分進行征求志愿錄取。
第十六條 除浙江省外,對所有進檔考生,根據專業志愿先后方式按實考分數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按照各專業招生計劃數依次擇優錄取。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仍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錄取,以此類推。當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其隨機錄取到計劃未滿的專業,對于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