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全稱:浙江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學校國標代碼:12871 浙江省院校代碼:0048
外省的招生代碼: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二、校址:學校有兩個校區,分別為浙江省紹興市曲屯路151號(梅山校區)、浙江省紹興市站前大道2685號(鏡湖校區),兩個校區均在紹興市區。
三、辦學地點:浙江省紹興市
四、辦學類型: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五、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六、招生計劃:學校2017年招生計劃具體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七、錄取規則
(一)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招生錄取工作政策和規定,實行“學校負責、各省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錄取。
(二)外語語種要求:不限(學校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高考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三)男女比例:不限。
(四)身體健康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新生入學后,學校按規定進行身體健康復查,對復查后不能進行正常學習的,按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五)無專業加試和專業分數級差要求。
(六)對享受政策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考生,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七)錄取具體方式
1、浙江省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批次,執行浙江省高考綜合改革相關投檔規定,在滿足已公布的招生專業(類)選考科目范圍的前提下,根據考生高考總分,實行專業平行志愿投檔。若平行志愿投檔不滿時,再考慮征求志愿。對所有進檔考生按照高考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擇優錄取。
2、對未實行高考綜合改革,實行院校平行志愿的省市,執行相關省市的投檔規定,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先錄取平行志愿,若平行志愿不滿時,再考慮征求志愿,如征求志愿仍未滿時,學校按規定視情進行降分征求志愿。
(八)學院確實需要調整招生計劃的,向上級招生主管部門申請,經同意后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 機械設計制造類專業按照大類招生,一學年后按機械制造與自動化、數控技術、模具設計與制造、數控設備應用與維護四個專業進行分流。
2、電子信息大類專業按照大類招生,一學年后按信息安全與管理、計算機信息管理、計算機應用技術(智能移動終端軟件開發方向)三個專業進行分流。
3、財務會計類專業按大類招生,一學年后按會計、資產評估與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營銷方向)、審計三個專業進行分流。
4、土建類專業按照大類招生,一學年后按建筑工程技術、工程造價、建設工程管理、建筑裝飾工程技術(室內裝飾設計與施工方向)、道路橋梁工程技術五個專業進行分流。
5、汽車類專業按照大類招生,一學年后按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汽車營銷與服務、汽車電子技術、新能源汽車技術四個專業進行分流。
6、紡織服裝類專業按照大類招生,一學年后按現代紡織技術、紡織品檢驗與貿易、紡織品設計(染織藝術設計方向)三個專業進行分流。
7、以上各專業大類分流時,除上述已明確的分流專業外,如有新設相關專業,在尊重學生意愿的前提下,也列入分流范圍。
八、特殊招生
(一)高職提前招生:按《浙江工業職業技術學院2017年高職提前招生章程》執行。
(二)技能優秀中職畢業生免試升學:按《浙江工業職業技術學院2017年技能優秀中職畢業生免試升學招生章程》執行。
九、學歷證書:學生畢業后頒發浙江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印鑒的全國普通高等教育專科(高職)學歷證書。
十、學費標準:按照物價、教育部門有關公辦院校收費規定執行,不同專業學費標準略有區別,最高為7500元/年,最低為6000元/年。按專業類錄取的考生,第一學年按專業類內所含專業的最低學費標準收取學費;第二學年起按所選專業實際學費標準收取學費。
十一、住宿費標準: 6人間,1200元/年,4人間,1600元/年,具體按《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教育廳關于規范和調整普通高校住宿費的通知》(浙價費〔2016〕209號)執行。
十二、招生監督: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錄取全過程進行監督;自覺接受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投訴監督電話:0575-88009038,E-mail:zjipcjw@163.com。
十三、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一)聯系電話:0575-88009064、88009130、88009125、88009123
(二)傳真:0575-88009063
(三)聯系地址及郵編:浙江省紹興市曲屯路151號浙江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處,郵政編碼:312000。
(四)院校網址:www.zjipc.com
(五)E-mail: zszjipc@126.com
十四、其他:學校提供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并設置綜合獎學金和各類單項獎學金,以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對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設立“綠色通道”,實行勤工助學、學費減免、困難補助等助學措施,幫扶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十五、本章程自公布之日開始實行,由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學校原公布的有關招生工作的制度、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