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為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依法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山西大同大學普通高考、專升本和對口升學考試的招生工作。是社會了解學校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渠道,也是學校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二條 山西大同大學招生工作嚴格貫徹執行“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大力推進招生“陽光工程”,為國家和學校選拔優秀人才。
第三條 山西大同大學招生工作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山西大同大學
第五條 學校代碼:10120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性質:公辦
第九條 辦學形式:全日制
第十條 上級主管部門:山西省教育廳
第十一條 錄取通知書簽發人:山西大同大學校長 馮鋒
第十二條 學校地址:
御東校區:山西省大同市興云街,郵編:037009
新平旺校區:山西省大同市礦區平泉路52號,郵編:037003
大同師范分校:山西省大同市城區平旺電廠路,郵編:037039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山西大同大學設立由校領導、紀檢委、計財處、教務處、學生處、后勤管理處、招生就業處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招生工作領導組,全面負責山西大同大學的招生工作。
第十四條 山西大同大學招生就業處是山西大同大學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山西大同大學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山西大同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委的監督下進行。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六條 山西大同大學招生規模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組研究決定。根據學校的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學科發展、教學資源等實際情況,制定各專業計劃;根據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和國家重點戰略部署的有關政策等因素,確定分省計劃。并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招生專業、招生計劃,在規定時間內報教育部及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審核審批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學校還將通過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鑒于全國大部分省份實行平行志愿的錄取模式,根據有關規定學校可預留不超過總計劃的1%作為預留計劃,2017年學校預留計劃30個,用于解決平行志愿最低錄取線上相同分數段考生的順延錄取,同時兼顧調節生源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