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及招生考試工作其他相關文件,為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保證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湖北民族學院
上級主管部門:湖北省教育廳
學校代碼:10517
法人代表:頓祖義
聯系電話:0718-8438945
辦學性質:公辦,省屬綜合性大學,普通本科第二批錄取院校,湖北省政府與國家民委共建高校。具有學士、碩士學位授予權。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學院路39號
網址:http://www.hbmy.edu.cn
第三條 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切實保證招生工作“規范、安全、穩定、順利”。學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及社會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領導、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及校友代表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工作處,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8、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第五條 學校紀委、監察部門負責對學校招生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
第六條 招生專業及計劃以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辦公布的為準。學校按照招生計劃1%的比例預留計劃,用于調整各省生源不平衡及投檔比例。預留計劃的使用堅持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的原則,主要用于報考人數較多、預投檔分數高的省份。
第七條 收費標準:依據湖北省物價部門核定的2017年標準執行。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八條 招生錄取工作“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實行遠程網上招生錄取。
第九條 錄取分專業時按照“專業志愿清”原則,根據專業志愿對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排序從高到低依次錄取,優先滿足第一專業志愿;對第一專業志愿無法滿足的,按第二專業志愿進檔排序錄取,依此類推;對所填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若服從專業調劑,由學校調劑到未錄滿專業;對投檔成績既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又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考生電子檔案中未明確注明是否服從專業調劑的,視為服從專業調劑;所有專業志愿為空時,視為考生認可我校當年有招生計劃的任一專業,在有專業志愿考生專業安排完后再進行專業分配,調劑到未錄滿專業。在投檔成績同分時按相關省份加權分或者英語及錄取專業相關單科成績排序錄取。
第十條 我校藝術類專業不組織校考,采用各省藝術專業統考成績。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和藝術專業統考成績必須雙上線,并填報我校志愿方具有錄取資格。
廣播電視編導、音樂學、舞蹈學專業在考生專業志愿內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美術學、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繪畫專業按專業大類以綜合成績統一排序,按照分數優先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所有專業若綜合成績相同則按照文化成績優先錄取。綜合成績計算方式為:
音樂學、美術學、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繪畫專業:文化成績占40%,專業統考成績占60%。
廣播電視編導專業:湖北省文化成績占50%,專業統考成績占50%;其它省份文化成績占80%,專業統考成績占20%。
舞蹈學專業:按專業統考成績排序錄取。
第十一條 體育類專業同等條件下身高者優先,錄取時按綜合成績排序錄取,文化成績占50%,專業成績占75%。
第十二條 外語類、音樂類、廣播電視編導專業要求考生體貌端正、口齒清楚、聽辨靈敏。
第十三條 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新生進校三個月內,學校對其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和身體健康檢查,對不合格者,學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除外語類專業以外,其它專業不限英語語種,學校公共外語課及相關專業課以英語語種為主,非英語語種的考生謹慎填報。
第十五條 2017年招收的少數民族預科班學生,一年學習后能正常結業的,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學校2018年招生計劃進行專業分流。
第十六條 認可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辦的加分政策,在投檔及分專業時適用。各專業無性別和民族限制(少數民族預科班限招少數民族考生)。
第五章 學歷、學位證書
第十七條 實行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制度。學生學業期滿,成績合格,由學校頒發國家承認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條件的,授予湖北民族學院驗印的相應學位證書。
第六章 獎學金及貧困生資助
第十八條 我校設立了獎、助學金制度,開通了貧困生綠色通道。獎、助學金的獎助面為在校生的35%。每學年度評定“國家獎學金”最高8000元/年、“勵志獎學金”5000元/年、“校內獎學金”最高為5000元/年,國家助學金分為三等: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許多企事業單位還在我校設立了多項獎學金以鼓勵學生全面發展。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還可在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學生資助中心申請生源地信用貸款,或申請校源地助學貸款,也可在手續齊備的情況下向指定商業銀行申請辦理助學貸款。學校還多方吸引社會資助,開展扶貧幫困活動,提供勤工助學崗位。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組織和個人從事招生活動。學校公開承諾不進行有償招生,不違規招生。
第二十條 本章程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及我校招生信息網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示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版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湖北民族學院招生就業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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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部門:湖北民族學院招生就業工作處招生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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