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選拔程序
第九條 學院成立專家組對考生申請材料進行網上初審。經招生工作小組審核,確定初審通過考生名單并在學校招生信息網上公示。考生可通過報名系統查詢初審結果。
第十條 通過初審的考生登錄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招生信息網,點擊“浙江大學城市學院‘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進入報名系統,根據網上提示的報考進度進行網上繳費、打印準考證。考試報名費每人110元。
第十一條 綜合測試包括筆試和面試。通過初審的考生須參加學院統一組織的筆試。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按不超過招生計劃數1:5的比例確定進入面試考核環節的考生名單。
第十二條 筆試和面試環節主要考察學生的綜合素質和專業學習潛質,滿分均為100分。
第十三條 通過初審符合報名條件中規定的藝術或體育特長條件的考生,須持獲獎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參加筆試。經特長專家組評審,根據獲獎情況給予不超過15分的特長分,筆試得分加特長分超過100分時,按100分計;進入面試的特長生,可申請參加特長附加測試。根據特長測試情況給予不超過15分的特長分,面試得分加特長分超過100分時,按100分計。
第十四條 綜合測試成績按“筆試成績×40%+面試成績×60%”計算形成,滿分為100分。根據綜合測試成績由高到低,按不超過招生計劃1:5的比例確定入圍考生名單,名單在學院招生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并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備案。考生可通過學院招生信息網查詢綜合測試成績。
第六章 志愿填報與錄取
第十五條 入圍考生必須參加2017年統一高考報名和考試,安排在普通類提前錄取;考生在填報院校志愿時須將浙江大學城市學院填寫為第一志愿,填報的專業志愿須在公布的招生專業(類)范圍內,且選考科目須符合所報專業(類)的選考科目要求,否則無效。填報工業設計(中外合作辦學)、會展經濟與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考生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00分。
第十六條 綜合成績由學考成績、學院綜合測試成績、高考成績三部分組成。綜合成績按“學考成績(折算成滿分100分)×20%+學院綜合測試成績(折算成滿分100分)×30%+高考總分(折算成滿分100分)×50%”計算形成。
第十七條 學考成績換算:A等計10分,B等計5分,C、D等不計分,其中語文、數學、英語三門主要科目A等計15分。學業水平測試成績總分超過100分的按照100分計。
第十八條 專業(類)投檔辦法:學院按招生計劃數1:1分別劃定校內投檔基準線,按"分數優先,平行志愿"的原則擇優錄取,不設專業級差。當考生綜合成績無法滿足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學院根據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招生計劃未滿專業(類),如仍不足,則從投檔基準線下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逐一錄取到未滿專業(類),直到滿額。若考生綜合成績相同時,則按單項順序及分數高低排序,單項順序排列依次為:綜合測試成績、高考總分、學業水平測試成績。高中階段具備相關選修課程學分或相關選修課程成績優良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同時,考生的選考科目必須符合被錄取專業(類)的選考科目要求。工業設計(中外合作辦學)、會展經濟與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專業不錄取無志愿考生。
第十九條 若考生志愿填報人數未到計劃數的110%,則錄取人數控制在志愿填報人數的85%以內。
第七章 時間安排
第二十條 主要時間安排如下:
(一)網上報名時間:2017年2月24日上午9:00至3月6日下午16:00;
(二)網上審核時間:3月7日—3月9日;
(三)初審結果查詢、網上繳費時間:3月10日-3月16日
(四)打印準考證時間:3月18日—3月24日;
(五)學院綜合測試時間:3月25-26日(以具體通知為準);
(六)入圍名單公布及綜合測試成績查詢時間:4月7日起。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學院對考生弄虛作假行為將按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二)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三)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院聯系方式
學院招生信息網:http://zs.zucc.edu.cn
咨詢電話:0571-88018551
電子郵件:zs@zucc.edu.cn
通訊地址:杭州市湖州街50號
郵 編:310015
第二十三條 “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工作由學院紀檢監察辦公室全程參與,并接受社會監督。監督舉報電話:0571- 88285768。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若有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