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音樂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辦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我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按分數優先原則錄取。
第二十一條 專業錄取要求:按分數優先原則,尊重考生所填的專業志愿順序,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
總分相同時:總分有對應排位的,排位前者優先錄取;總分沒有對應排位的,比較單科成績高低,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文史類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理工類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
中職升本科總分計算方法以廣東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文件為準。
第二十二條 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相關科目及外語語種要求:本院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語種,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四條 我校美術類、音樂類、廣播電視編導類專業錄取時,在專業科和文化科考試成績都上線的基礎上,以文化課總分和術科統考分數合成的總分(文化課成績占40%,術科成績占60%),按"分數優先"原則錄取。
總分相同時:總分有對應排位的,排位前者優先錄取;總分沒有對應排位的,依次比較術科、語文、外語、數學成績高低,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五條 對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報考我院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層次的廣東省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文科類、理科類專科層次的廣東省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我院音樂類、美術類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
第二十六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
第二十七條 少數民族考生的錄取辦法:由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審定民族考生資格,按各專業計劃分配數和廣東省劃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民族考生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符合我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按分數優先原則錄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退學處理。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
本科學費:理工、外語類專業每生每年5710元,文史、財經、管理類專業每生每年5050元,藝術類各專業每生每年10000元,省級示范性軟件學院專業每生每年8000元。專科學費:理工、外語類專業每生每年6410元,文史、財經、管理類專業每生每年5250元。
住宿費:視不同的住宿環境在500-1500元之間。
注:學費、住宿費如有調整,以省物價局調整后的標準為準。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我院獎學金設置的種類為優秀考生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國家專項獎學金和單位(個人)專項獎學金。我院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主要采取"獎、助、補、貸、減、緩、勤"等助學措施,最高金額可達8000元。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專門開辟了"綠色通道"。此外,我院還設有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落實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和指導他們開展勤工助學,切實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三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學院紀委辦、監察處
聯系人:陳老師
監督電話:020-38265694
傳真:020-38265694
電子郵箱:gsjwb@gpnu.edu.cn
第三十四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38265603
傳真:020-38256659
電子郵箱:zsxsc@gpnu.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gpn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gpnu.edu.cn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2018年普通高考本、專科(高職)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廣東技術師范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