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8年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粵教考函﹝2017﹞50號)有關精神及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廣東生態工程職業學院
第四條學校國標代碼:14509
第五條學校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廣汕一路297號,郵政編碼:510520
第六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隸屬部門:廣東省林業廳
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按規定年限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并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注冊。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廣東生態工程職業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十五條 學校在廣東省的錄取批次為專科批次、“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批次及“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批次。外省錄取批次根據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進行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
第十九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志愿和學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在廣東省,報考普通高考、“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文科類、理科類的高中畢業生,物理、化學、生物或政治、地理、歷史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普通高考美術類的高中畢業生,物理、化學、生物或政治、地理、歷史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第二十一條普通高考、“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專業錄取時,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根據考生專業填報順序,高考總分相同時,按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二條廣東省“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和志愿順序,對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進行擇優錄取。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以投檔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在考生投檔總分相同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排位進行專業分檔。
第二十三條報考普通高考、“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生成績招生錄取”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的考生,當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檔處理。
第二十四條 普通高考美術類專業錄取時,在高考文化成績和省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高考文化成績、術科統考成績按比例合成總分,合成總分=(高考文化成績/750×0.4)+(術科統考成績/300×0.6),按合成總分由高到低錄取。
第二十五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六條 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加分分值適用于專業分檔。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