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江西理工大學全日制招生工作,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江西理工大學。
第三條 學校代碼:10407。
第四條 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 辦學層次:研究生(博士、碩士)、普通本科、專科。
第六條 校址及辦學地點:
1.贛州校區:紅旗校區,江西省贛州市紅旗大道86號;西校區,江西省贛州市宋城路83號;黃金校區,江西省贛州市客家大道156號;
2.南昌校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雙港東大街1180號。
第二章 頒發學歷證書的名稱和證書種類
第七條 符合我校畢業要求的可頒發畢業證書,符合我校授予學位要求的可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根據江西省教育廳批準的招生計劃錄取(招生計劃數見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
第九條 按教育部要求,我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的使用遵循按考生成績和志愿順序錄取的原則。
第四章 招生科類及條件
第十條 我校面向全國31省(區、市,以下簡稱省)招收參加2018年普通高考的普通文理類、藝術類及體育類考生,并且招收港澳臺和華僑學生。
第十一條 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可計入成績總分的加分,錄取時予以認可。
第十三條 英語、國際經濟與貿易、日語、中外合作辦學類專業外語限考英語;南昌校區外語教學只開設英語;其他專業報考外語語種不限。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普通文理類錄取:為最大限度滿足考生的專業志愿,我校實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對進檔考生,先按第一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計劃錄取;如有未完成計劃的專業,則從未錄取的考生所填報的第二專業志愿中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以此類推;所有專業按考生志愿錄取后,如仍有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再從未錄取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
第十五條
對同分進檔考生文科依次按語、數、外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理科和不分文理依次按數、語、外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有特殊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藝術類(美術)專業考生,專業成績認可生源地所在省統(聯)考成績,專業和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劃定的本科合格線即可報考我校藝術類(美術)專業,按綜合分[綜合分=專業成績×40%+文化成績×60%]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湖南省藝術類專業按照平行志愿投檔,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有特殊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體育類專業錄取:考生專業和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劃定的本科合格線即可報考我校體育類專業,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有特殊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企業定向錄取:面向江西省考生錄取的定向單位為江西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統招專業同批次錄取,錄取后簽訂定向培養協議,企業承擔培養費用,畢業后到定向單位就業,至少需為企業服務8年。
第十九條
專項計劃錄取:國家專項面向江西省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定向招生,與統招專業同批次錄取;地方專項面向江西省農村定向招生,與統招專業同批次錄取;蘇區專項面向江西省54個原中央蘇區縣招生,與統招專業同批次錄取。
第二十條 錄取男女比例不限。考生錄取后,專業一律不予更換。但可在入學第二學期時,根據學校文件規定,可申請調整專業,也可申請修讀輔修專業(學位)。
第二十一條
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只按考生志愿錄取,不列入專業調劑范圍。中外合作辦學、企業定向、國家專項、地方專項、蘇區專項和軟件工程等專業只在本類別專業范圍內調劑。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含體檢復查),復查合格者取得學籍,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