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繼續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有關規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進一步規范學校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的校名全稱為長沙衛生職業學院,國標代碼為14358,湖南院校代號4718,英文名稱為“ChangSha Health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條 長沙衛生職業學院是一所由長沙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公辦專科層次的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 長沙衛生職業學院辦學層次為大專,學制三年。
第五條 學院位于湖南省省會長沙市,學校地址: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灰埠路87號。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學院成立由學院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院長、書記任組長,分管副院長、紀委書記任副組長,相關處室及系部負責人為組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招生就業處處長任主任。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湖南省招生工作委員會的有關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學院招生章程、招生簡章和工作方案,領導和組織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招生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執行學院制定的有關招生制度和工作方案,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牽頭組織學院招生宣傳、咨詢和錄取工作,開展招生工作的改革和研究。
第八條 學院成立招生監督小組,紀委書記任組長,紀檢監察處處長任副組長,院紀檢委員為組員。負責監督招生政策、制度和工作方案的貫徹執行,確保招生錄取的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實施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維護學院和考生的權益。
第九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通訊地址為: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灰埠路87號
郵政編碼:410100
聯系電話(傳真):0731-84015904、0731-84015932(傳真)
84015943 (臨床醫技系)、84015939(護理系)、84015790(國際護理系)、84015809(藥學系)
學院企業QQ:800014532
學院網址:http://www.cswszy.com
學院招生網網址:http://zsw.cswszy.com
紀檢監察舉報電話:0731-84015953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根據學院事業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生源狀況、畢業生就業狀況等因素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分專業的招生計劃,經學院黨委會審定后,報省教育廳審核。招生計劃最終以湖南省教育廳審核為準。
第十一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將招生的分省分專業計劃通過湖南省考試招生信息港、學院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在高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份分別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和105%以內,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學校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的不同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對于實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對于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若平行第一志愿報考生源不足,學院招生計劃調整將按照教育部和省級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招生計劃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對于符合我校投檔要求的考生的專業安排,按不設專業志愿分數級差、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對于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其專業志愿不能滿足時,將調錄到錄取未滿計劃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同分段考生按高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護理專業(英語方向)、護理專業(日語方向)、護理專業(德語方向)按高考外語、語文、數學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對于享受生源地優惠政策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的考生,按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的規定提檔。專業安排參照第十九條。
第十六條 除助產專業只招女生外,其他專業男女生性別及比例不限。
第十七條 報考我校的考生限其參加全國統考的外語語種為英語,所有專業無需口試。
第十八條 除特殊注明的專業外,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生入學時必須按學校規定的繳費方式、時間繳納學雜費。學雜費的收取按長沙市發改委批準的標準執行。具體學雜費標準將在長沙衛生職業學院招生網和入學須知上公布。
第二十條 為了確保誠信、勤奮的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學院建立了包括獎、貸、勤、助等多渠道的完善的資助體系,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克服生活和學習上的困難,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院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有提供不實信息、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在本章程之前發布的招生宣傳資料如有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長沙衛生職業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