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西南財經大學。辦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柳臺大道555號。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層次及類型:公辦本科、全日制、國家“211工程”建設高校、國家“985工程”優勢學科創新平臺建設高校、國家首批“雙一流”建設高校。
第三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西南財經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招生工作的總體規劃、統籌協調、督促落實,下設由校長、分管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2.擬定學校招生章程,報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經教育部審核通過后向社會公布;
3.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編制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4.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學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5.按照教育部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相關要求組織實施招生錄取工作,并向社會及時公開招生錄取相關信息;
6.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 學校招生監察工作領導小組按照《西南財經大學招生監察工作實施細則》對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規則
第七條 學校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在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下開展招生錄取工作。
第八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總計劃,按照教育部政策規定,結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要、生源結構和質量、我校人才培養實際、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將年度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錄取實行平行志愿省份進檔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
第十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加、降分政策,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國家政策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檔成績,并作為錄取和安排專業的成績依據。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合理確定調檔比例。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調檔比例不超過105%;實行非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調檔比例不超過120%。
第十二條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如未完成招生計劃,則征集志愿;實行順序志愿投檔的省份,學校按照院校志愿順序依序錄取,即在第一志愿錄取未滿額的情況下,錄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類推,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學校對進檔考生采用“分數級差法”確定專業,各專業志愿間的分數級差依次為“3分、2分、1分、0分、0分”。當等效基準分(投檔成績減去專業級差后的分數)相等時,按照語文、數學、外語三科成績之和再次排序。
當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均未滿足時,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相關專業只錄取填報該專業志愿的考生;對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相關專業為同一院校代號(投檔單位)的省份,服從專業調劑者,視為認可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各專業的相關要求和條件,可在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相關專業之間調劑錄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相關專業入學后不得轉專業。
第十五條 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規則:
1.學校在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上海市和浙江省錄取時,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選考科目和錄取辦法執行。
2.學校對內蒙古自治區進檔考生錄取時,執行內蒙古自治區實行的“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原則。
3.學校對江蘇省進檔考生錄取時,選測科目等級須達到“AB”,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選測科目等級須達到“2B”,其他特殊類型招生的選測科目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的規定執行。學校對江蘇省進檔考生按“先分數后等級”原則排序后按第十三條規定確定專業,等級順序為A+A+、A+A、AA、A+B+、A+B、AB+、AB,同分同等級考生按語文、數學兩科成績之和再次排序。
第十六條 我校開設的雙語實驗班、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電子商務、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相關專業,學習期間部分課程將采用英語授課,外語統考語種為非英語的考生,應當謹慎填報以上專業。英語和商務英語專業限外語統考語種為英語的考生報考。
第十七條 學校各特殊類型、高校專項計劃及華僑、港澳臺地區招生,按照學校制定的本年度相應招生簡章執行。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數民族預科班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和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
第十八條 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各類招生錄取過程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做進一步處理。
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四川省物價局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助學金、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資助措施,關懷和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保障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任何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對于冒用我校名義進行招生活動的中介機構和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有關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學校將制定相應錄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條 學校本科招生網站:http://zb.swufe.edu.cn/,咨詢電話:(028)87092355,87092897,87092898,傳真: (028)87092912。
學校紀檢監察辦公室電話:(028)87092833。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西南財經大學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