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招生程序,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政策,結合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2019年浙江大學城市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院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學院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五條 學院全稱:浙江大學城市學院
第六條 學院代碼:13021
第七條 學院成立于1999年7月,是國家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由浙江大學、杭州市人民政府合作辦學,并與浙江省電信實業集團公司共同發起創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學院位于杭州市區,占地面積1000余畝,校園環境優美,教學設施先進,生活條件完備。
第八條 學生畢業后,授予浙江大學城市學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浙江大學城市學院學士學位。
第九條 辦學地點:杭州市拱墅區湖州街51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學院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學院招生政策,并對重大事宜做出決策。
第十一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學院紀檢監察辦公室對學院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及批次
第十三條 學院面向全國15個省(自治區)招生,具體以各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四條 浙江省各專業(類)在普通類招生,藝術創意類在藝術類第二批次招生。其余省份所有招生專業(類)按照各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十五條 學院實行部分專業按類招生。按同一專業類招收的本科生入學時不分專業,在完成專業類學科基礎學習后,可根據自身的發展目標、興趣特長和能力等,依據學分制培養方案,按學院有關規定,選擇修讀本專業類中的某個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