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廳、考試院有關文件精神,為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深入實施高校“陽光招生”工程,結合學校辦學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萍鄉學院(教育部國標代碼10895)
辦學類型:全日制綜合性本科院校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院校
注冊地址:江西省萍鄉市萍安北大道211號 郵編:337055
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第三條 學校2019年面向全國招生。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五條 萍鄉學院招生信息網( http://zsw.pxc.jx.cn/)是學校招生信息公開網站。學校通過招生信息網發布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專業設置等信息,提供招生咨詢、錄取結果查詢等服務。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長、招生就業處、教務處、紀委監審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學校招生政策,討論決定學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項,統籌協調招生相關工作。
第七條 學校招生就業處是組織和實施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學校成立以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為組長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察招生錄取全過程,并接受新聞媒體、考生及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招生規模,根據學校辦學條件、學科特點、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等因素,科學、合理編制分省分專業計劃。各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詳見當地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冊。
第十條 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本科預留不超過1%的計劃,用于調節各省生源不平衡的問題。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專業招生計劃動態平衡機制。對社會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專業,可適當增加招生計劃;對基礎學科或就業形勢好但報考人數少的專業,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對個別社會需求量小、學生報考少、就業率低的專業,學校可調整其招生計劃,采取減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辦法。
第十二條 在錄取過程中,根據生源情況,報請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學校可對跨省計劃內的專業計劃作適當調整。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招生錄取工作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的成績和考生填報的志愿為依據,德、智、體全面衡量,按分數優先的原則依次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在招生錄取時,我校根據生源情況按照100%的投檔比例查閱各省(區、市)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門投放的考生電子檔案。在錄取過程中如遇投檔總成績相同的情況,則文史類以語、英、文綜等單科小分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理工類以數、英、理綜等單科小分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專業安排原則:同一批進檔考生的專業按“高分優先,遵從志愿”的原則進行安排,先安排專業第一志愿,對不能滿足第一志愿專業的再依次安排第二、第三、第四專業志愿,直到調劑為止,對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予以退檔處理。在安排專業的過程中,學校會根據各專業的特點和要求參考考生相關考試科目成績。
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學生根據教育部官網公布的我校各專業招生選考科目要求填報志愿和專業。
江蘇省文理類本科專業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B,必測科目等級要求為4C1合格,進檔后采用“先分數后等級”錄取規則;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文理類:按考生高考投檔成績依次錄取,專業與專業之間沒有分數級差。
體育類:認可各省體育專業統考成績,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上線后,根據各省(區、市)的體育類投檔規則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文理兼收)。
藝術類:認可各省藝術專業統考成績,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上線后,按各省藝術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文理兼收)。
福建省、湖南省藝術類招生錄取工作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
考試的文考成績和藝術專業的省級統考成績為依據,考生分別達到各省規定的文考成績控制線和專業統考成績控制線的基礎上,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名次排序錄取。專業成績使用福建、湖南省藝術類省級專業統考成績;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均達到該省該批次最低錄取控制線,按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之和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綜合成績同分時,按文化考試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即文科藝術類按語、文綜、數、外;理科藝術類按數、理綜、語、外。
第十七條 學校執行國家的有關優惠政策和各省(區、市)對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檔等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學校所有專業開設的公共外語課程為英語。
第十九條 考生身體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身體條件不符合所報專業要求的,由學校負責將該考生調劑到其他適合的專業,如不服從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我校不予錄取。
第二十一條 以上錄取規則與所在省份招生政策不一致時,執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