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海洋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66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湛江市麻章區海大路1號;郵政編碼:524088
海濱校區: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海濱大道中5號;郵政編碼:524005
霞山校區:湛江市霞山區解放東路40號,郵政編碼:524025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廣東海洋大學,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藝術類專業校考、招生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在廣東省的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錄取批次參照生源省公布的招生目錄。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藝術類(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等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十九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愿,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在廣東省,報考普通本科層次普通類專業,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的考試,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報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類專業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一條在廣東省,報考普通本科層次體育類考生,只能且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且至少有兩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報考藝術類(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考生,參加高考文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普通高中學考,參加高考理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普通高中學考;且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二條 專業錄取規則:根據各省投檔規則出檔后,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即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錄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考生總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時,如果考生所在省(區、市)有考生的成績排位,則按考生的排位從前到后順序錄取,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或專業相關科目成績較高者。如果考生所在省(區、市)沒有考生的成績排位,則按統考科目成績總分從高到低錄取,統考科目成績總分仍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單科順序:理科為數學、語文、理科綜合、外語;文科中的英語和日語專業為外語、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其他文科專業為語文、文科綜合、外語、數學。
第二十三條根據各省投檔規則出檔后,體育類專業及藝術類統考專業,按“分數優先”的原則,投檔至本校的廣東省生源考生,按投檔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投檔分相同的按排位先后錄取,分數相同且無排位的,按照術科統考、語文、數學、外語科目順序,相同科目成績高排前的規則進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投檔至本校的非廣東省生源考生,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體育類專業綜合成績=術科統考成績×70%+文化課成績×30%;藝術類統考專業綜合成績=(術科統考成績÷術科統考總分)×70+(文化課成績÷文化課總分)×30。綜合成績相同時,按照術科統考、語文、數學、外語科目順序,相同科目成績高排前的規則進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
藝術類專業在使用校考成績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相應專業錄取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并取得本校專業校考合格證前提下,投檔至本校的考生,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術科校考成績÷術科校考總分)×70+(文化課成績÷文化課總分)×30, 其中,美術類專業術科總分為200分,非美術類專業術科總分為100分。綜合成績相同時,按照術科統考、語文、數學、外語科目順序,相同科目成績高排前的規則進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
第二十四條 按照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的規定,如需征集志愿錄取,在“文化成績達線、校考專業成績合格”生源范圍內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計劃,一律按照在“文化成績達線、山西省相應專業統考(聯考)成績合格”生源范圍內征集志愿,直至完成招生計劃。對于投檔至本校的統考專業考生,參照第二十三條中使用統考成績的相應規定進行擇優錄取。
第二十五條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作調劑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本校航海技術、輪機工程專業實行半軍事化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校在上海、浙江的選課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在一市一省的錄取原則按照在上海、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本校在江蘇省的錄取原則按先分數后等級、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等級順序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級考生按語文、數學科目的總分(含附加分)從高到低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