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發函〔2020〕12號
陜西省人民政府: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商請將西安工業大學北方信息工程學院轉設為獨立設置民辦普通本科學校的函》(陜政函〔2019〕166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有關規定以及第七屆全國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經教育部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同意西安工業大學北方信息工程學院轉設為西安工商學院,學校標識碼為4161013682;同時撤銷西安工業大學北方信息工程學院的建制。現將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西安工商學院系獨立設置的本科層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由你省負責管理。
二、學校要切實加強黨的建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學校辦學定位于應用型高等學校,主要培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
四、學校全日制在校生發展規模為8000人。
五、西安工業大學與北京國融遠景投資有限公司應逐項落實雙方簽訂的《終止合作辦學及善后事宜協議書》條款,以保證過渡期內學校平穩、健康發展。
六、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定位、辦學條件、辦學行為和人才培養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
望你省加強對學校的指導和支持,督促舉辦者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堅持公益辦學導向,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資產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規范辦學行為,提升教學科研水平,注重產教融合、校企合作,促進學校辦出特色,更好地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西安工商學院辦學許可證信息
西安工商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院管理,實施依法治校,維護舉辦者、學院、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院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陜西省政府的有關規章、制度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西安工商學院
英文名稱:XI’AN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COLLEGE
第三條 學院地址:陜西省西安市高陵區鹿祥路1235號,郵編:710200。
第四條 學院性質: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非營利性法人。
第五條 學院辦學宗旨:學院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堅持需求導向辦學原則,以機制體制改革為動力,堅持內涵發展,為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為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充分利用民辦體制和市場運作機制,以新的機制和模式探索和實踐高等教育辦學創新之路。充分利用已有信息類專業優勢和商科類專業基礎,面向未來、適應第四次工業革命特別是人工智能時代帶來的商業革命,打造全新的大商科學院,把信息技術、人工智能技術、創意思維等與經濟、管理等相結合,培養具有“人文精神、國際視野、創意設計、商業策劃和技術技能”等一定跨界發展能力的應用型人才,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和建設者。
第六條 辦學層次和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辦學規模:根據質量與規模協調發展的原則,全日制在校生規模達到8000人左右。
第七條 學科門類:形成以“經濟學和管理學”學科門類為主,經、管、工、藝、文等學科門類相互支撐、融合、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總體布局。
第八條 學院的舉辦者為北京國融遠景投資有限公司。學院接受陜西省教育廳的業務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學院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則,堅持以辦好讓黨放心、讓人民滿意的教育為宗旨,堅持以滿足人民群眾優質高等教育需求為第一要務,堅持以滿足人民群眾辦好高校的愿望為目標。學校的法人屬性為非營利性。
第二章 學院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院法定代表人為學院董事長。學院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代表、院長、黨委書記、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應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管理經驗。
學院董事會成員5人,其中1人為董事長。5位成員組成為:學院的舉辦者北京國融遠景投資有限公司推選董事2人(其中1人為董事長),學院院長出任董事1人,學院黨委書記出任董事1人,教職工代表出任董事1人。董事會成員名單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董事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有必要召開董事會議時;
(二)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聯名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時;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最終決定權。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書面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須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紀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三條 董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方可有效(包括因故不能出席會議但書面表達意愿者)。
第十四條 學院董事會對學院下列事項行使決定權:
(一)學院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二)學院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學院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四)學院內部機構的設置;
(五)聘任或者解聘學院院長,聘任或者解聘由學院院長提名的學院副院長及財務負責人;
(六)制定學院內部重要管理制度;
(七)修改學院章程;
(八)學院管理人員及教學人員的工資報酬;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學院董事會義務:
(一)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辦學、依法治校;
(二)對學院的教育教學質量進行檢查與監督;
(三)籌措辦學經費,保證學院教學等各項工作正常開展;
(四)向社會各界宣傳學院,聘請與推薦專家和學者到學院講課、科學研究與學術交流;
(五)為學院的教學、科研等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幫助學院建立教學、科研、實習實踐基地;
(六)協助學院做好學生的教育、管理和就業工作。
第十六條 董事長為學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學院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學院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學院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十九條 學院院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聘任的院長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質。品行端正,作風正派,熱心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具有十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教學管理經歷;
(四)年齡在70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到校履行領導職責;
(五)院長任期原則上為四年,報經董事會同意后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學院院長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院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年度工作計劃;
(三)擬定學院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學院的招生、專業、培養計劃和管理制度;
(五)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學院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學院內部機構負責人員;
(七)向符合畢業資格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學院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學院的監督機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設監事長1人。其成員在學院黨委領導班子、教職工代表和舉辦者推薦人員中產生。監事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前,如因擅離職守使學院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督查學院財務管理;
(二)對董事會成員和院領導履行職務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會成員及其他學院領導的行為損害學院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有重要事由經兩人以上聯名可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根據工作需要列席董事會議和有關部門的例會。
第二十四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三)審定、簽署監事會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監事會向學院董事會報告工作;
(五)應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學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委派的督導專員,自覺接受其監督指導。
第三章 黨、團、工會和教代會組織
第二十六條 學院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委員會(簡稱黨委)和黨組織機構,配備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學院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保障黨組織工作經費。
黨組織領導學院黨的建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是黨在民辦學院中的戰斗堡壘,在學院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在學院明確辦學方向、凝聚師生員工、推動改革發展、依法辦學中發揮監督保障作用。
學院黨委設書記1人。學院黨組織主要領導與董事會、行政班子黨員主要領導之間依法依規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
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辦理黨組織工作和自身建設等。行使下列職權: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致力于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二)支持學院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院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三)全面加強學院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四)領導學院黨的建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院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 學院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院黨委領導下,以學生和學習為中心,積極開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引導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價值觀和人生觀,努力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學習積極性。
第二十八條 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學院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加強學院的民主監督和管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會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職責:審議學院擬定的教職工聘任制和結構工資實施方案、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實施細則、教職工紀律要求和獎懲辦法等重要規章制度。
第三十條 學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做出決議時,應充分聽取、吸收教職工的合理意見。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院工會代行其職責。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一條 學院聘用教師和職工,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
學院教師或職工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同時也應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
學院教師或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確定。
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學院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學院對所聘用的教師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三十三條 學院根據獎懲規定,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予以處分。
學院每年對教師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學院對教職員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院執行重大獎勵和處分應當聽取學院工會的意見。
第五章 學生
第三十四條 學院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院錄取或轉入學院學習的學生,即取得學院的學籍。學院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和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達到國家規定學位標準者,授予相應學位。
第三十五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院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學院根據法律法規和學院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學院將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處罰規定,對違反學生行為規范和處罰規定的學生予以處理或處分。
學院對學生做出處理或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學生對處理或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院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八條 學院的招生、錄取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進行,招生簡章和廣告報審批機關備案后公布。
第三十九條 學院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劃,按國家規定選用教材。
第四十條 堅持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實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努力提高辦學效益。
第四十一條 學院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與成功經驗。
第四十二條 學院加強德育工作,注重培養學生良好的品德修養、創新和實踐能力。
第四十三條 學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學院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四十四條 學院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四十五條 學院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制定校歷,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學院財產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四十七條 學院轉設后的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
(二)依法收取的學雜費;
(三)融資;
(四)政府資助;
(五)社會捐贈;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條 學院存續期間,已有資產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學院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九條 學院對出資人投入形成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五十條 學院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以省物價部門審批并予以公示的為準;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院制訂,報有關部門備案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一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學院發展基金,用于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福利基金、獎勵基金等費用。
第五十二條 學院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院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八章 學院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三條 學院舉辦者的變更,需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學院名稱、層次、類別和法人代表的變更,由學院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四條 學院的合并、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董事會同意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學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由舉辦者提出,董事會通過,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五十七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院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回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發放教職工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 學院終止后,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由學院董事會表決通過生效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應由學院董事會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其修改章程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院董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