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發函〔2020〕14號
陜西省人民政府: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商請將西北工業大學明德學院轉設為獨立設置民辦普通本科學校的函》(陜政函〔2019〕172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有關規定以及第七屆全國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經教育部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同意西北工業大學明德學院轉設為西安明德理工學院,學校標識碼為4161013894;同時撤銷西北工業大學明德學院的建制。現將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西安明德理工學院系獨立設置的本科層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由你省負責管理。
二、學校要切實加強黨的建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學校辦學定位于應用型高等學校,主要培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高素質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
四、學校全日制在校生發展規模為9000人。
五、西北工業大學、陜西金葉科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陜西神舟航天軟件股份有限公司應逐項落實三方簽訂的《關于西北工業大學明德學院轉設后責權利關系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條款,以保證過渡期內學校平穩、健康發展。
六、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定位、辦學條件、辦學行為和人才培養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
望你省加強對學校的指導和支持,督促舉辦者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堅持公益辦學導向,切實強化教學科研平臺和實訓基地建設,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資產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規范辦學行為,注重內涵發展,促進學校辦出特色、辦出水平,更好地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西安明德理工學院辦學許可證信息
西安明德理工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實施依法治校,規范辦學行為,保證和促進學院持續、健康發展,服務“科教興國”“人才強省”“教育強省”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西安明德理工學院
學校英文名稱:Xi’an Mingde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三條 學校住所: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灤鎮街道西留堡村;郵政編碼:710124。
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陜西金葉科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 學校類型: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非營利性法人。
第六條 學校層次:學校以普通本科教育為主,積極開展教育國際合作和職業技術培訓。
第七條 學校辦學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完善辦學條件,保障師生權益,不斷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提高教育質量,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八條 學校定位:立足陜西、面向區域,發展優質本科教育,以工為主,經、管、文、藝協調發展,突出優勢和特色,培養優秀高素質應用型人才。
第九條 學校辦學規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在9000人左右。
第十條 資金來源:舉辦者投入。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董事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董事會由舉辦者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9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執行董事1人。首屆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推選確定。
第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學管理經驗。董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四年。
第十四條 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解聘學校校長,根據校長提名,聘任、解聘學校副校長、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二)修改學校章程,制定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審批學校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
(七)審議批準由校長提出的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長或經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二)在董事會會議召開10日前,由董事會辦公室以書面、電話或傳真的形式通知全體董事;
(三)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書面形式授權執行董事或其他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因故不能現場出席的董事可以使用通信方式出席會議或者書面授權其他董事出席并代為行使表決權,書面授權要界定授權事項和表決意愿,既不授權又不出席的視為表決棄權;
(四)董事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參會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當董事表決對等時,董事長有最終的決定權。
但是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1. 變更舉辦者;
2. 聘任、解聘校長;
3. 修改學校章程;
4. 制定、審議學校發展規劃;
5. 審核批準學校年度預算、決算;
6. 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終止;
7. 法律或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董事會會議應當形成記錄(紀要)和決議,出席會議董事應當在記錄(紀要)和決議上簽名;董事會會議記錄(紀要)和決議由董事會秘書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董事會設立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會秘書應具有大學及本科以上學歷。有教育、管理、經營等方面的經驗和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董事會秘書任期四年,屬學校高級管理人員,并享受其同等待遇。
第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職責:董事會會議籌備;文件保管;會議記錄;議案收集;接待來訪;董事會印章保管;決策咨詢和建議;信息披露。
第十八條 董事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主持董事會日常工作,監督、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應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解聘學校校長、董事會秘書;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職權,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對外開展活動;
(六)行使學校財務制度確定的審批決定權和簽字生效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學校設校長1名、副校長4名。副校長在其分管范圍內協助校長工作。
第二十條 校長人選應根據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選配政治思想好、責任心強、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經驗、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的教育專家擔任。校長任期原則上為四年,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校長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制定學校具體規章;
(三)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副校長;
(四)決定聘任或解聘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五)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擬定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報董事會決議批準后實施;
(八)擬定學校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報董事會決議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校長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校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免職:
(一)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辦學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校長職責的;
(三)學校管理混亂或教育質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學校正常工作的;
(五)教育行政部門建議免職的;
(六)其他應予免職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校長提出辭職,應提前六十日向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校長有營私舞弊或嚴重違紀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即時解聘。如觸犯法律,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制定相應的監事會議事規則。
監事會由3人組成,其中1人是校黨組織成員,1人是教職工代表,另1人由舉辦者委派。教職工代表監事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舉辦者委派的監事擔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對學校辦學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主席應當列席學校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第二十八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擔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連續兩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監事職責,舉辦者或職工大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監事在任職期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監事辭職應向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監事會之日起生效。
監事提出辭職、被免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學院和舉辦者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學院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繼續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
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學院利益,若給學院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監事執行監事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學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監事應當對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監事會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監事在任職期間,如擅自離職而給學院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黨群組織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經上級黨委批準成立中國共產黨西安明德理工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學校黨委本著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設立相關工作部門,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委領導學校黨的建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學校管理中發揮政治核心、保障監督作用。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致力于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二)黨的組織工作,發展工作;
(三)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校、規范管理;
(四)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五)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思想、政治、組織、作風、制度和黨風廉政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七)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九)維護穩定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校黨委領導下,以學生和教學為中心,積極開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引導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提高學生思想道德水平和積極性。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依據工會章程開展活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學校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參加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滿足社會對優質教育的需求,培養具有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具有自主終身學習能力、具有溝通協調能力和工程領導力、具有國際視野的高水平應用型人才。
第三十八條 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學校充分發揮民辦教育機制的優勢,以市場為導向,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人才培養方案。
第三十九條 加強實踐教學環節,通過校企合作,實現人才培養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對接,創新教學思路,改革教學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的社會適用性,積極履行服務社會的職能。
第四十條 借鑒和引進國內外先進的教育思想和教學管理經驗,積極創造條件加強中外合作辦學、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大力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民辦高等教育教學模式。
第四十一條 重視科研工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鼓勵自由探索和協同創新,鼓勵師生向各級政府、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申請研究項目和資源。
第四十三條 學校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為師生提供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平臺。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制定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學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教學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六條 學校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辦學實際需要,確定用人計劃,實行教職工全員聘任制度,面向國內外自主招聘教職工。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根據實際,自主確定薪金、津貼、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
第五十條 學校從校外聘請專家學者、管理人員、企業專業技術技能人員和知名人士擔任兼職教師。
兼職教師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及聘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學校執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予以處分。
第五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聯系、聘用和管理外籍教師。
第六章 學生
第五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招生。凡按規定錄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轉學生,即取得學校的學籍。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招收的學生,根據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習證明或者肄業證書。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的權利。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 學校設立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形式的助學項目,給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幫助。
第六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學生行為規范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規定,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
(一)舉辦者出資;
(二)依法收取的學費、住宿費;
(三)政府資助;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資產、政府資助、辦學積累、受贈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出資比例或份額變動必須按相關程序報批。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實施財務管理。學校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獨立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四條 學校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舉辦者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六十五條 學校實行財務審計監督制度。學校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向董事會報告審計結果。校長離任時按照規定進行離任審計。
第六十六條 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和教職工的培訓等。
第六十七條 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學校辦學。
第八章 安全穩定
第六十八條 建立健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的工作機制。維護安全穩定、建立和諧校園是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能之一。
第六十九條 加強學校安全穩定的基礎性工作。加強以學校、院(系)黨組織和學生黨支部為核心的基層組織建設,完善維護安全穩定的基層組織網絡。
第七十條 嚴格落實維護學校安全穩定責任追究制。建立學校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和工作制度,逐級簽訂責任書,建立安全穩定工作責任體系。
第七十一條 學校制定各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學生安全防護演練,提高學生防范各種風險的意識和技能,建設穩定和諧的校園環境。
第九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七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學校名稱、層次及類別的變更,經學校董事會決議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批準;需報登記機關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學校依法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應當終止的。
第七十四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通過轉學等多種途徑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七十五條 學校終止前,須由學校自行組織或在主管部門、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校終止后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學校主管部門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第七十六條 學校經審批機關同意,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七十七條 章程是學校辦學的基本依據,具有最高的約束力,學校各種規章、制度應以此為準繩,不得與之相抵觸。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應修改章程。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本章程與之發生抵觸時;
(二)學校名稱、地址、舉辦者、辦學形式及學生培養規格和任務等事項發生變化時;
(三)學校董事會認為有必要修改章程。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學校董事會提出修訂方案,修訂后的章程經主管部門核準后公布生效,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董事會負責解釋。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有沖突者,從其規定。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西北工業大學明德學院轉設為西安明德理工學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