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發函〔2020〕15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成都信息工程大學銀杏酒店管理學院轉設為成都銀杏酒店管理學院的函》(川府函〔2019〕203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有關規定以及第七屆全國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經教育部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同意成都信息工程大學銀杏酒店管理學院轉設為成都銀杏酒店管理學院,學校標識碼為4151013670;同時撤銷成都信息工程大學銀杏酒店管理學院的建制。現將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成都銀杏酒店管理學院系獨立設置的本科層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由你省負責管理。
二、學校要切實加強黨的建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學校辦學定位于應用型高等學校,主要培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
四、學校全日制在校生發展規模為12000人。
五、成都信息工程大學與成都銀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逐項落實雙方簽訂的《關于成都信息工程大學銀杏酒店管理學院轉設后終止合同暨過渡期協議書》條款,以保證過渡期內學校平穩、健康發展。
六、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定位、辦學條件、辦學行為和人才培養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
望你省加強對學校的指導和支持,督促舉辦者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堅持公益辦學導向,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資產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規范辦學行為,提升教學科研水平,注重產教融合、校企合作,促進學校辦出特色,更好地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成都銀杏酒店管理學院辦學許可證信息
成都銀杏酒店管理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治校和自主管理,規范辦學行為,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成都銀杏酒店管理學院(簡稱銀杏學院)
英文名稱:Gingko College of Hospitality Management
學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紅光鎮廣場路北二段60號,郵編:611743。經舉辦者批準,并經審批機關同意,可視需要設立或者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性質: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非營利性法人。
學校為成都銀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全額出資,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準設立,依法登記注冊的民辦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董事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辦學宗旨: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和新時代本科教育要求,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傳承與創新的職能。
第五條 辦學定位:立足四川、服務西部、輻射全國,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地方經濟建設和行業發展為目標,以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為途徑,圍繞我省文旅產業特別是酒店業發展需要,建設特色鮮明的一流應用型酒店管理本科學校。
第六條 學校體制: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會為學校最高決策機構,同時設立監事會、學術委員會和學位委員會等機構,按照本章程和相關規定開展活動,形成董事會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堅持董事會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依法治校的法人治理結構。
依規設立中共成都銀杏酒店管理學院委員會,學校黨委發揮政治核心和引領作用,參與學校重大事項決策并予以監督。
第七條 教育形式: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適度保留特色專科教育,按需求開展繼續教育、國際合作教育和職業培訓,經批準開展研究生教育。根據社會需要、核定的辦學規模和辦學條件,依法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和學習制度。
第八條 辦學規模:根據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對人才的需求,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12000人左右。
第九條 學校接受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接受師生、校友及社會各界監督和評價。
第十條 學校校訓:服務養成 知行相濟
學校校徽:(圖案略)
學校校慶日:4月22日
第二章 舉辦者
第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成都銀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四川省教育廳。
第十二條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推舉首屆學校董事會組成人員;
(二)了解學校的發展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會計報告;
(四)向學校提出教育、科研、文化、國際交流、社會服務等方面的合理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舉辦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
(二)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經費和辦學條件,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三)落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支持學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學發展;
(四)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
第十四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人才培養為重要使命,以教學為中心。面向現代服務業需要,培養政治合格,品行優良,專業理論基礎扎實,專業/實踐能力突出,高素質的應用型高級人才。
建立健全教育教學管理體系、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教學質量評價體系。構建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為核心的大學文化,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和先進的思想,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借鑒和引進國內外先進的教育思想和教學管理經驗,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民辦高等教育教學模式,積極創造條件加強中外合作辦學和繼續教育。
第十五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旅游酒店業等現代服務業建設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鼓勵自由探索和協同創新,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為師生提供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平臺。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國際化辦學道路,積極加強與境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際組織、社會團體等的交流與合作,引進優質教育資源,提高教育國際化水平。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面向社會開展多層次、多類型、多領域的教育培訓。組織開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動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八條 學校設立教育基金,接受社會捐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受贈財產的登記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學校將受贈財產用于發展本單位的教育事業及資助困難學生完成學業,不得挪作他用。學校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在學校發展的各個歷史時期,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教職工和曾被本院聘任為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以及被授予榮譽稱號的社會各界人士均為學校校友。校友會的宗旨是團結、依靠和凝聚海內外校友的力量,為學校發展和廣大校友服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管理體制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二十條 學校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二十一條 學校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
董事會由9人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
首屆董事長及其他董事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擔任。以后每屆董事會成員分別由舉辦者推選、校領導推薦和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前應按照本章程的規定開展換屆工作,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組成情況報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學校董事會章程;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聘任和解聘校長,根據校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長;
(四)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五)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六)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七)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擔任學校法定代表人;
(二)領導董事會工作;
(三)依照董事會章程,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遇特殊事宜,有權召集并主持董事會緊急會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董事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決定,檢查落實情況;
(五)負責簽署董事會文件及重要協議;
(六)提名學校校長;
(七)董事會章程及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校長1名,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由舉辦者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并報審批機關備案。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經董事會批準同意后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經董事會批準,組織擬訂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依法聘任或解聘學校教職工(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者除外),實施獎懲;
(四)全面負責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六條 中共成都銀杏酒店管理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組建和開展工作,接受上級黨組織領導,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治校有機統一,參與學校重大事項決策并予以監督。學校黨委要支持學校董事會和校長依法依章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范管理。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應當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董事會和行政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校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成都銀杏酒店管理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對學校的辦學行為進行監督。監事會成員由董事會根據需要聘任,應當包含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教職工代表,且教職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學校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主席1人,監事會主席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會議討論事項提出意見與建議。學校董事、校長及副校長、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根據董事會意見決定是否連任。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學校財務;
(二)監督董事會和行政機構成員履職情況;
(三)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履職情況;
(四)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議事規則:
(一)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監事會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監事會決議應當經監事過半數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監事在紀要上簽名。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忠實、勤勉履行義務。
第二節 決策機制
第二十九條 學校董事會的決策須由董事會會議作出。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并說明擬議內容,經董事長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變更舉辦者;
(二)聘任、解聘校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
(四)審定學校發展規劃;
(五)審核學校預算、決算;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學校章程規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人員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
學校董事會決策其他事項按照《董事會章程》執行。
第三十條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重要方式,是學校行政事務決策的基本方式。校長辦公會議依據其議事規則,定期由校長或由校長授權其他學校領導主持召開,討論、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校長應充分發揚民主,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校黨委與學校行政領導班子進行日常溝通和協商決策的重要形式。黨政聯席會議依據其議事規則執行。
第三節 組織機構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根據精簡、效能、實用的原則,設置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章制度和目標任務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院級單位包含:按教學系、部、中心設置的基層教學、科研機構,按處、室、部、委設置的行政機構,按館、中心等設置的教學輔助機構和相對獨立的經營型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院級教學、科研機構是從事教學、科研和人才培養工作的二級單位,根據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需要由學校自主設置,依照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享有學校賦予的管理權力。
第三十四條 院系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院系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院級黨政聯席會議依照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院系主任(院長或主持工作負責人)是本部門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院系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事業規劃、教師隊伍建設、對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主任(院長或主持工作負責人)定期向部門全體教職工報告工作。
第三十六條 院系黨總支(黨支部)書記負責本部門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和主任(院長或主持工作負責人)一起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部門的貫徹執行。
第三十七條 學校舉辦或出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服務機構,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和管理。
第四節 學術機構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按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執行。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評定有關工作,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主要開展教學質量和教學過程監督、教學質量評估等工作。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職稱評審等工作。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節 群團組織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學校依照有關規定,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設立和開展工作。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會是代表學生的群眾組織,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校團委的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拓寬學校和學生聯系的重要渠道,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指導學生會、學生社團等學生組織,組織、引導、服務青年和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發揮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生力軍作用。
第五章 教職工和學生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七條 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教師職務制度,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制度,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工勤人員實行崗位制度。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崗位聘用制度。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學校與擬聘任的教職工,本著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或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根據“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和“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原則,制定和實施教職工的薪酬待遇,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
學校根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懲、崗位及薪酬調整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職業生涯發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養培訓體系,提升教職工綜合素質和職業發展能力。學校關心教職工切身利益,不斷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不斷改善教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在辦學活動中成績與貢獻突出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和未履行聘用合同約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和依約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管理活動的兼職人員、客座教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據學校規定或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可以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五十四條 學校按照公平、公正原則依法面向全國招收學生。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的權利。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事項。
學生在校期間應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學生行為規范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規定,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招收的學生,根據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習證明或者肄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創新創業教育和就業指導等服務。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關懷和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道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或者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 學員是指按照規定在學校注冊,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學員依據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議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按照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議的約定,向學員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或者學習證明。
第六章 資產、財務管理與后勤
第六十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并分別登記建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學校依法管理、保護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譽和校有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六十一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有:舉辦者出資、學費收入、政府資助和獎勵、融資、社會捐贈及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可依據國家規定對外進行投資、融資和項目合作,擴大辦學資金來源。對外投資不得使用政府資助或獎勵經費、社會捐贈資金。
第六十二條 學校實行預、決算經費管理制度。依法進行預算管理和財務核算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學校正常運行。
第六十三條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審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帳簿。學校執行法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按時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按規定上報和公布;實行財務審計監督制度,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對來自國家財政用于資助民辦教育的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落實經費用途,嚴格執行財經制度,嚴格履行財經手續。對形成固定資產的要登記管理好,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后勤保障體系,設立相應機構為辦學活動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風險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保障學校師生權益、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第七章 變更與終止
第六十六條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六十七條 學校分立、合并、終止、名稱變更按規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學校分立、合并、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和應急工作預案,并按隸屬關系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保障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權益不受影響。
第六十八條 學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的,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應當終止的。
第六十九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七十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清算期間,學校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一條 學校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十二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及時辦理建制撤銷、注銷登記手續,將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審批機關,將營業執照正副本繳回原登記管理機關。
第七十三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并、終止等重大事項變更,學校黨組織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對學校黨組織的變更或者撤銷作出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學校董事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七十五條 章程的修改需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學校董事會審定。修改后的章程經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公布生效。
第七十六條 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辦公會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會成員提議,經董事會批準,啟動章程修訂程序: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者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合并、分立、更名、類別層次變更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應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 校內其他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觸的,應依據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廢止,以保證本章程的貫徹執行。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董事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學校設立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