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發函〔2020〕16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商請將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轉設為內蒙古工商學院的函》(內政函〔2019〕120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商請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轉設后學校名稱的函》(內教發展函〔2020〕6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有關規定以及第七屆全國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經教育部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同意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轉設為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學校標識碼為4115014205;同時撤銷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的建制。現將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系獨立設置的本科層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由你區負責管理。
二、學校要切實加強黨的建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學校辦學定位于應用型高等學校,主要培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
四、學校全日制在校生發展規模為12000人。
五、內蒙古師范大學與內蒙古鴻創科教有限責任公司應逐項落實雙方簽訂的《關于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轉設工作及辦學善后事宜協議書》條款,以保證過渡期內學校平穩、健康發展。
六、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定位、辦學條件、辦學行為和人才培養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
望你區加強對學校的指導和支持,督促舉辦者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堅持公益辦學導向,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資產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規范辦學行為,不斷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人才培養質量,促進學校辦出特色、辦出水平,更好地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辦學許可證信息
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保障學院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及辦學地址
漢語: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
英語:Inner Mongolia Honder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
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機場路29號
第三條 學院性質: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非營利性法人。
第四條 學院舉辦者:內蒙古鴻創科教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業務主管單位: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第六條 辦學宗旨:學院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依法自主辦學,為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服務,培養具有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 辦學定位:學院立足內蒙古,主動適應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通過開展有計劃的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應用型人才,為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八條 學院專業設置及辦學規模: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和學院實際,加強優勢學科建設,穩步促進各學科協調發展。結合學院的辦學條件,適當增加和調整專業設置。根據社會需求和學院辦學條件,全日制在校生規模穩定到12000人左右。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院設立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十條 董事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
(一)董事會由學院舉辦者代表、學院院長、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組成,設7—9名董事。董事任期四年,可以連任。
(二)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務時,應委托代表代為履行相應職責。
(三)董事會決定學院的重大事宜須經全體董事或參會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討論下列重大事項須經董事會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1.聘任、解聘學院院長;
2.修改學院章程;
3.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4.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5.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6.決定學院的機構設置及學院人員編制;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一般于每學年開學前召開。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二)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出席。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其代理人主持。
(三)董事會會議應在召開前1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寫明會議時間、內容和地點。
(四)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應為2/3以上,不夠2/3以上的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
(五)董事會議事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原則。董事會所議事項形成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會議記錄(紀要)和決議由專人存檔保管。
(六)學院章程的修改須在董事長的主持下進行。
第十二條 董事會成員應通過董事會行使學院的管理權,董事會成員不得隨意干涉學院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院長管理學院的日常事務。院長的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
(二)組織制訂并實施學院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規章制度;
(三)提出學院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四)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五)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負責學院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七)處理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十四條 學院法人代表一般由董事長擔任。特殊情況下也可依照法定程序變為由院長擔任。
第十五條 學院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等重大問題,經學院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報董事會決議。
第十六條 學院依法設置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院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審議科研計劃方案,審議推薦科研項目,審查評定科研成果;
(三)制定學術規范,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
(四)完成院長委托的其他學術事項;
(五)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學院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審議學院學科、專業的設置和調整;
(二)作出批準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三)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四)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學院設置院務委員會。作為學院工作的議事機構,每周召開院務委員會議,對學院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參考性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學院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學院的行政部門,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院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二十一條 學院設立監事會,制定相應的監事會議事規則,對學院辦學行為實施監督。
監事會由3人組成,其中1人是學院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其他成員由舉辦者推選和更換。監事會設主席1人。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四年,最多連任兩屆。
第三章 黨群組織
第二十二條 學院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委員會。黨委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產生。
第二十三條 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致力于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所需的各類人才;
(二)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在學院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領導作用,在辦學中起監督保障作用;
(三)引導和監督學院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院重大思想政治有關問題的決策,支持學院董事會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校,規范管理;
(四)支持學院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五)全面加強學院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組織發展等有關工作;
(六)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七)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院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九)上級黨組織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院黨委書記依法進入董事會,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同時參加學院的聯席會議。黨委對學院的發展和內部管理積極提出意見、建議并參與研究討論。
第二十五條 學院依法設置工會、團委等群眾組織,在學院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共青團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二十七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置若干系,并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各系可根據學院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設教研室、實驗室及研究機構,報學院審批。
第二十八條 各系在學院有關規章制度范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各系主任任本系主要黨政負責人,受院長、黨委書記委托全面負責該系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黨團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學院可依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設置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直屬研究機構。研究機構的負責人按有關程序由院長任命或聘任。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一條 學院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二條 學院對教職員工實行合同聘用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條件與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學生,愛護學生;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
(五)未經學院批準,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六)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 教師是學院辦學的主體力量,學院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七條 對國內外支持學院辦學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聘任為特聘教授、榮譽教授或客座教授。
第六章 學生
第三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院教育,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院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院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院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按國家及學院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六)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
(二)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三)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學院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四十二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院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四十三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章 財務、資產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院辦學資金的主要來源為舉辦者投入、學生繳納的學費和住宿費等收入及其他專項基金、學院科研與社會服務有關收入、政府及社會補貼與捐贈等。
第四十五條 學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四十六條 學院財務獨立執行民辦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等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學院執行財務預、決算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性,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其中為學院發展建設以學院名義借貸并投入學院資產中的銀行貸款的利息支付列入辦學支出預算。
第四十七條 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學院資產,任何集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八條 學院辦學收入優先保證學院的正常運轉,確保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十九條 扣除辦學成本后形成的年度凈收益,在按規定預留發展基金和其他必需提取的費用后,優先用于學院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十條 學院設立統一的財產物資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學院固定資產、教學儀器設備、房屋場地及其他財產實行嚴格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院依法接受上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同時,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和制度,依法對財產、財務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二條 學院校友包括在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及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院授予各種榮譽學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三條 學院建立校友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對校友事務實行專人管理,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定期向校友通報學院發展情況與發展設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四條 學院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院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五條 學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五十六條 學院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并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五十七條 學院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及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第五十八條 學院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九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五十九條 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條 學院變更名稱、辦學層次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必須經學院董事會決議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變更舉辦者的,須由舉辦者提出,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后,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六十一條 學院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審批機關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后予以批準。
第六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學院自行終止:
(一)根據本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
(二)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三)辦學許可證被吊銷。
第六十三條 學院終止,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按國家要求妥善安置好在校學生后,所有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學院主管部門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是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規范。本章程生效后,學院其他規定、辦法或條例等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六十五條 學院章程的修訂應該按照以下程序合法合規進行:經提交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征求意見,由院長辦公會研究審議,最終由學院董事會討論審定后,報自治區教育廳核準。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在學院依法終止后自動失效。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學院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