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監督和保證
第十條 學院成立以學院主要領導為組長的“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招生工作的領導,制定我院招生工作實施辦法和規定。
第十一條 學院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各省市關于招生工作的
各項政策和規定,增強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和學院招生工作的信譽。
第十二條 學院招生工作在學院的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確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 錄取結果公布渠道
第十三條 錄取結果將及時在各有關省份的相關媒體上公布。
第十四條 考生可在錄取結束后,登錄我院網站查詢。
第十五條 我院在招生結束后,及時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八章 收費標準及退費辦法
第十六條 根據閩價費〔2012〕356號和567號及閩價〔2005〕費435號文件精神,學院各專業繳費標準及退費辦法如下:
(一)繳費標準:軟件技術專業學費為9000元/生·年,其他各專業學費均為6000元/生·年;
(二)退費辦法:
1.繳費后未入讀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90%予以清退。
2.繳費后入讀未滿一個月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80%予以退還;
3.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月至一個學期(含讀完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50%予以退還;
4.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退還;
5.被開除學籍的,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退還。
第九章 專科升本科
第十七條 畢業班的同學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自愿報名原則參加專升本考試,考試成績符合所報本科學校錄取條件的,可升入本科院校就讀本科專業。
第十章 畢業與就業
第十八條 學生在完成專科學習任務、學分達到畢業要求者,由學院頒發《普通專科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的學校名稱:福建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畢業證書可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查詢認證;經職業技能鑒定考核合格者,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頒發的《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第十九條 學院專門設有畢業生就業指導辦公室,負責畢業生的就業推薦和安置工作。主動與省內外的部分企事業單位聯系,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每年均可提供相當數量就業崗位供畢業生選擇。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二十條 新生入校后,學院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新生入學體檢復查和資格審查等。若發現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學生,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學院設有多種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同時,建立了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以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特困補助、勤工儉學為輔的資助體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給予資助。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福建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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