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校名為:漢口學院。學校國標代碼:11800。注冊地址:武漢市江夏區文化大道299號(郵編:430212)。
第三條 漢口學院前身為華中師范大學漢口分校,2000年9月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成立,2011年4月教育部批準華中師范大學漢口分校轉設為漢口學院,為獨立設置的民辦普通本科學校。現有14個二級學院,涵蓋經濟學、法學、教育學、管理學、文學、工學、藝術學等7大學科門類39個本科專業、18個專科專業。
第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按漢口學院的學籍進行管理,武漢市以外的學生可辦理戶口轉入手續。符合畢業條件的畢業生頒發漢口學院畢業證;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漢口學院學士學位。
第五條 學校招生的主要類別是參加全國普通高考的高中畢業生(含藝術類考生)。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漢口學院招生委員會負責對學校招生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招生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名稱漢口學院招生辦公室,為常設機構。在學校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國家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廳招生工作有關政策、規定的貫徹執行和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九條 招生辦公室根據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全校教師和干部中挑選招生工作人員參與學校招生宣傳、錄取工作。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私自從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根據湖北省教育廳下達的招生計劃,制定分省分專業計劃,經湖北省教育廳批準和備案,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學校嚴格執行湖北省教育廳核定的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預留計劃根據各省市招生報考實際情況,并在招生委員會討論批準后對部分省招生計劃進行調劑。
第四章 入學考試
第十三條 報考我校各專業的考生文化課各科目考試均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第十四條 在經有關省(市)自治區教育廳招生部門批準和備案后,學校可在有省(市)自治區自行組織藝術類專業測試,考試時間、要求及安排以學校當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和學校官網公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