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星海音樂學院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0587
第五條 學校地址、郵編:
校本部:廣州市大學城外環西路398號,郵編:510006
沙河校區(樂器工程系、舞蹈學院):廣州市天河區先烈東橫路48號,郵編:510500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星海音樂學院,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在廣東省,我校“統考+校考”和“校考”專業錄取批次為提前本科批次,“統考”專業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在廣東省外,均以各省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信息為準。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預留計劃不超過總計劃的1%的本科計劃,用于同分點及生源數量多、質量好的專業錄取。預留計劃的錄取將根據各省(區、市)、各專業上線生源投檔情況及錄取進度,由學校招生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招生計劃最終以廣東省招生辦的公布為準。
第十六條 為保證生源質量,各院系(專業)具體招生名額可根據生源實際情況對招生計劃進行適當調整。計劃調整須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同意后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我校是教育部批準的部分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2020年的非廣東省招生專業,不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藝術類(含音樂類、舞蹈類)分類錄取。
第二十條 為保證招生質量,專業考試結束后,我校將統一對專業成績進行復核,所有考生的專業成績復核無誤后方為有效成績。對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專業復查不合格或有舞弊行為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本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二條 我校是教育部規定的自主劃線院校之一。廣東省考生報考音樂學(音樂教育)專業執行廣東省音樂類本科線,其余專業將根據各省生源情況自主劃定專業分數線和高考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二十三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考生專業成績、高考文化成績如達到我校劃定最低控制分數線,將根據考生志愿順序及投檔情況,按照“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錄取。具體如下:
(一)除舞蹈表演、舞蹈學、舞蹈編導、藝術管理專業外,報考其余各院系(專業)的基本樂科成績須達到我校劃定的資格線。
(二)我校所有專業文理兼招,文理統一劃線。
(三)各專業具體錄取細則:
1.音樂學專業
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綜合分=(專業成績÷專業成績滿分)×60+(高考文化成績÷ 文化課滿分)×40。綜合成績相同且計劃余額不足時,優先錄取專業成績高的考生
2.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錄音藝術專業、藝術與科技專業、舞蹈學專業
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綜合分=(專業成績÷專業成績滿分)×70+(高考文化成績÷ 文化課滿分)×30。綜合成績相同且計劃余額不足時,優先錄取專業成績高的考生。
3.音樂表演專業、表演(音樂劇)專業
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且計劃余額不足時,優先錄取基本樂科成績高的考生;如基本樂科成 績相同時,優先錄取高考文化成績高的考生。
4.舞蹈表演專業、舞蹈編導專業
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且計劃余額不足時,優先錄取高考文化成績高的考生;如高考文化成績相同,優先錄取語文單科成績高的考生。
5.藝術管理專業
考生專業合格,按高考文化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高考文化成績相同,優先錄取語文單科成績高的考生。如語文單科成績相同,優先錄取外語單科成績高的考生。
6.音樂學(音樂教育)專業面向全國招生,廣東省考生均須參加聲樂科目考試,器樂僅招鋼琴專業考生;非廣東省考生按考試大綱要求參加相應科目考試。
7.其他錄取細則
(1)不同專業之間的專業課考試成績不能通用。
(2)我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
(3)非廣東省考生,如所在省(區、市)要求參加藝術統考,則考生應按規定參加統考并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錄取。
第二十四條 我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五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校藝術類(含音樂類、舞蹈類)專業,參加高考文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普通高中學考,參加高考理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普通高中學考;且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六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