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發函〔2020〕31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報告運城職業技術學院本科層次職業教育試點測評情況的函》(晉政發電〔2020〕8號)收悉。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職業教育的新部署和新要求,探索職業教育發展新路徑,進一步完善職業教育體系,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經研究,同意運城職業技術學院(本科)更名為運城職業技術大學,學校標識碼為4114014226。現將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運城職業技術大學系民辦本科層次職業教育試點學校,由你省統籌管理。
二、學校要切實加強黨的建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學校要堅持職業教育辦學定位,保持職業教育屬性和特色,培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層次技術技能人才。
四、學校職業本科專業設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首批設置采礦工程、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網絡工程、土木工程、物流管理、護理等6個職業本科專業。
五、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定位、辦學條件和人才培養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
望你省按照國家關于本科層次職業教育試點工作的部署,切實加強對學校的指導和支持,督促舉辦者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堅持公益辦學導向,優化辦學條件,提高學校治理水平,加強教師隊伍特別是“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圍繞產業需求開發實訓課程、完善教學體系,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不斷提升辦學質量,更好地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運城職業技術大學辦學許可證信息
運城職業技術大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障舉辦者、學校、教職工、受教育者和有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是運城職業技術大學,簡稱:運大。英文名稱是Yunche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University。學校所在地為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學苑北路2555號。
第三條 學校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為地方經濟社會和國家發展服務。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面向社會自主辦學,實施高等教育,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層次技術技能人才。
第四條 學校堅持依法辦學,規范辦學行為,自覺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的檢查評估,接受社會第三方評估機構對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
第五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的民辦高等教育機構,實行學校法人財產制度,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則,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
第六條 學校為獨立的非營利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按本章程規定的內容履行職責、行使權利、承擔義務,董事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辦學定位
第七條 學校堅持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校,文化塑校,走產教融合、產學研結合的發展道路。近期目標是將學校建成辦學質量高、特色鮮明的本科層次職業學校;遠期目標是建成開放型、特色鮮明的高水平職業大學。
第八條 學校堅持職業教育的辦學類型,保持職業教育的屬性和特色。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立足運城,服務山西和晉陜豫黃河金三角區域,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培養具有良好“人文素養、職業素養、技能素養”的高層次技術技能人才。
第九條 學校舉辦全日制本科職業教育和緊缺專業的專科層次職業教育,本科層次專業修業期限為4年,專科層次專業修業期限為3年。學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規模暫定為6000人左右。
第十條 學校以工學為主,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專業協調發展,圍繞產業轉型與社會經濟發展,建設結構合理、特色鮮明的專業群。
第三章 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學校由山西長江源實業有限公司舉辦,山西省人民政府管理,登記機關是山西省民政廳。
第十二條 舉辦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制定學校設立時的章程。
(二)決定學校首屆董事會人數及人員構成。
(三)依照本章程推舉學校首屆董事會成員,并對首屆董事長提名確認。
(四)監督學校依法使用舉辦者投入的財產。
(五)了解學校管理運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舉辦者承擔以下義務:
(一)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
(二)為學校建設和發展提供持續的經費支持和保障。
(三)保證辦學條件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辦學標準。
(四)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內部管理體制
第十四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黨委發揮政治核心和監督保障作用,教職工廣泛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法人內部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 學校首屆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推薦人員組成。董事會成員由5人以上組成,總人數一般為奇數。主要成員有:舉辦者委派代表、校長、黨委書記及教職工代表,同時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相關企業代表參加。董事會成員一半以上須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經驗。
從第二屆開始,董事會董事按學校章程產生;董事長由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4年,董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可連聘連任。
董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精干工作機構,明確其工作職責,經董事會會議認可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解聘校長。根據校長提名,批準聘任、解聘副校級管理者。
(二)修改學校章程,決定學校的其他重要的工作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及舉辦者變更。
(七)決定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八)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董事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組織制訂董事會工作制度和工作計劃。
(三)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學校簽署或授權校長簽署有關文件。
(四)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每年定期召開2次會議。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含2/3)的董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董事長認為必要或經1/3以上(含1/3)董事會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二)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議學校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工作計劃,討論學校管理、改革和發展中的工作部署和措施等重大事項須經2/3以上(含2/3)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能通過。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項,黨組織要參與討論;董事會在作出決定前,要征得黨組織同意。
第十九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為監督、檢查學校財務、人事和教學等辦學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組成人員應包括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教職工代表,并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由學校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的任期每屆為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學校的董事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條 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的財務。
(二)對董事、校長履行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三)在董事、校長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章程,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董事和校長予以糾正。
(四)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行使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需經過半數以上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校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集體表決決定,由董事會聘任及解聘。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任期原則上為4年。
第二十三條 校長負責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擬定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制訂學校管理規章制度,并經董事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
(四)保護學校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五)根據法律、法規和章程,推薦副校級管理者,擬訂學校內部管理機構,報請董事會批準。
(六)根據學校規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學校內部機構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施獎勵和處分。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和處分。
(七)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負責學校日常運行與管理工作。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學校內部實行校、系(學院)兩級管理體制。依據精簡、務實、高效的原則設立行政管理機構,確定人員職數。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健全中國共產黨運城職業技術大學委員會和中國共產黨運城職業技術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黨委主要負責人由省委組織部、省委教育工委具體負責選派,黨委成員和紀委成員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學校黨委負責黨的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群團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工作。學校黨委參與學校的行政管理及辦學行為監督,黨委成員進入行政管理層,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班子管理成員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委班子。
學校黨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董事會,參與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設立必要的黨務工作部門,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學校黨委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基層黨組織,實現基層黨組織全覆蓋。黨委下設基層總支部委員會或直屬支部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黨委會議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黨委職權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學校黨組織在學校事業發展中發揮政治核心、監督保障和戰斗堡壘作用,廣大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共青團按照章程積極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教職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比例不低于60%。每年召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充分發揮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的作用。學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并組織開展有益于教職工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三十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民主黨派依法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并為其活動提供條件。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法依規聘用教職工,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并與聘用者簽訂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條 被聘用的教師享有法律法規、聘用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其他的職工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確定。
第三十三條 學校由校長辦公會制訂教職工工資和福利待遇方案,報董事會批準。學校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制度,實行評聘分離,以崗聘用。學校設立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按國家有關規定評定教師職稱。
第三十五條 學校負責向相關機構推薦有關人員參加實驗、圖書、工程、經濟等非教師系列職稱評審。實行評聘分離,以崗聘用。
第三十六條 學校加強教職工師德師風教育和業務培訓,支持教師參加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定期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進行綜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實施獎懲依據。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科研獲獎和其他作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依照獎懲制度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依法依規予以處分。
對教職工作出處分決定前,學校應告知教職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提交申訴,由學校工會根據有關規定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重大獎勵和處分應當聽取學校工會的意見。
第七章 學 生
第三十九條 學校按照國家及省級招生有關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轉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校錄取或轉入的學生,按學校規定報到注冊后,取得本校的學籍。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四十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和恪守道德、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的義務。學校依法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學生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和自由探索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置專職輔導員隊伍,負責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管理、日常事務管理、職業指導和規劃等。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會組織,支持學生會和學生社團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生會和學生社團的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接受和服從校、系(學院)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最高權力機構。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按班級人數民主選舉產生,學生代表每屆任期1年。學生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充分發揮學生代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作用。
第四十四條 學校支持學生成立學生申述委員會。學生申述委員會由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組成。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優秀成績和為學校爭取榮譽的學生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紀學生依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給予相應處分。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學校應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學生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提交申訴,由學生申述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依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學校支持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學校鼓勵學生開展創新創業活動,鼓勵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儉學。
第四十七條 學校保證學生依法享有國家獎助學金以及大學生醫保規定的有關權益,同時學校設立優秀獎學金、助學金以及企業獎學金等,并對家庭貧困學生和其他特殊學生給予資助。
第四十八條 學校為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對達到學位授予要求的學生則按照規定和程序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
第四十九條 學校積極推薦學生就業,開展就業指導服務。畢業生可依據雙向選擇的原則,自主擇業,鼓勵創業。
第八章 教學與科研
第五十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探索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優化教育教學方法,依規科學組織實施教學活動,確保教學質量。加強人文、職業和技能素養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五十一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制定教學計劃和教學標準,優化教學資源,深化課程改革,創新教學形態,并根據教學計劃和教學標準的要求,檢查與考核教學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由直接從事教學工作、有豐富教學經驗的教師和熟悉教學工作、熟悉實驗實訓實習工作、有經驗的教學管理人員組成。在校長領導下,研究和決定學校教學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問題。
第五十三條 學校設立教材選用委員會,健全教材選用的管理制度。指導選用反映新技術、新工藝、新規范的校本教材,校企合作開發的國家規劃教材,新型活頁式和工作手冊式教材,并加強對信息化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及應用的指導。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學質量監控體系,通過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督導組及相對獨立的評估機構等對教學質量進行評估;積極參與和接受社會及第三方評價,改進與完善教學工作,促進教學質量穩步提高。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履行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責,發揮在學科專業建設、學術評價、學術規范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指導、教師聘任等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學術委員會的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和校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開展學位審查、評定和授予工作。
第五十八條 學校要加強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協同辦學、協同育人、協同技術創新,建設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相應實驗實訓室和實習基地,加強實踐教學環節,努力培養學生的實踐創新能力。
第五十九條 學校倡導教學與研究相結合,成立相關教科研機構,支持、鼓勵教職工和學生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支持和鼓勵教職工參加學術團體,依法保障學術自由,并有序開展與國內外校際間文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九章 經費來源、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六十條 學校經費的主要來源是舉辦者出資和辦學收入,同時通過政府扶持,企業和個人捐贈及社會支持,多渠道籌集辦學經費,所形成的資產全部過戶到學校賬戶。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辦學收入、政府支持、企業合作單位或個人捐贈等辦學投入的資產,以及學校的辦學累積,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并分別登記建賬。
學校資產中政府支持的資產屬國家投入,其監督和管理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學校資產中由企業合作單位或個人捐贈的資產屬社會投入,其監督和管理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學校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資本注冊,注冊資金壹億元。在學校存續期間,全部資產由學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挪用、侵占學校的收入或財產。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立財務審計、資產管理機構,選配財務審計、資產管理人員,建立財務審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統一編制年度經費預算,年終進行決算。
第六十三條 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省級有關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
第六十四條 學校辦學收入優先保證教學費用和發展基金,年度結余全部用于學校基礎設施建設和教學儀器設備、圖書、文獻、信息化系統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五條 學校財務及資金、資產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依法依規監督。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向董事會報告,同時公布審計結果,接受相關利益方及社會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長換屆或離任時,應當依法進行離任審計。學校校長換屆或離任審計與學校財務會計年度審計原則上不能相互代替。
第十章 學校校訓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訓是“做學合一、厚實融通”。
第十一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六十八條 根據《運城職業技術大學章程》,學校董事會擁有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的權利。學校的分立、合并,須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并進行財產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九條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產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七十條 學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終止辦學:根據學校章程要求終止,董事會決定停辦,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七十一條 學校終止辦學前,需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妥善安置在校學生,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二條 學校終止辦學,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時,學校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費用及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第七十三條 學校經審批機關審查批準終止后,應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上交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條 學校董事會可根據需要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
第七十五條 章程修改必須通過董事會2/3以上(含2/3)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章程的修改須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生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學校章程執行情況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七十七條 學校依據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學校制定的各類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為準,若有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運城職業技術大學”后生效。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運城職業技術大學董事會。
教育部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