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發函〔2020〕33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報送〈新疆天山職業技術學院本科層次職業教育試點測評報告〉的函》收悉。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職業教育的新部署和新要求,探索職業教育發展新路徑,進一步完善職業教育體系,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經研究,同意新疆天山職業技術學院(本科)更名為新疆天山職業技術大學,學校標識碼為4165013727。現將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新疆天山職業技術大學系民辦本科層次職業教育試點學校,由你區統籌管理。
二、學校要切實加強黨的建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學校要堅持職業教育辦學定位,保持職業教育屬性和特色,培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層次技術技能人才。
四、學校職業本科專業設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首批設置智能制造工程、大數據技術與應用、通信工程、電子商務、旅游管理、會計等6個職業本科專業。
五、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定位、辦學條件和人才培養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
望你區按照國家關于本科層次職業教育試點工作的部署,切實加強對學校的指導和支持,督促舉辦者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堅持公益辦學導向,優化辦學條件,提高學校治理水平,加強教師隊伍特別是“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圍繞產業需求開發實訓課程、完善教學體系,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不斷提升辦學質量,更好地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新疆天山職業技術大學辦學許可證信息
新疆天山職業技術大學章程
序 言
新疆天山職業技術大學是非營利、公益性民辦職業教育高等院校。學校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始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始終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聚焦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特別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按照“三業一人,知行合一”的育人理念,培養與就業對接,成人與成才同步,產學研緊密結合的辦學定位,致力于集聚優秀師資、打造優勢學科、培育服務產業的高層次技術技能人才,為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學校前身為1993年由烏魯木齊市綠島商貿有限公司投資創辦的“新疆成人高等教育培訓中心第八培訓部”。在初建階段曾三次更名(1995年改建為新疆職業專修學校;1997年更名為新疆民辦自學考試輔導中心。1998年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評估授予“先進辦學集體”,確定校名為新疆天山高等教育專修學校)。2004年5月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成立“新疆天山職業技術學院”。2019年12月,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升格為本科層次職業學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舉辦者、學校、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 新疆天山職業技術大學。英文全稱為Xinji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University of Tianshan。
學校法定住所位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觀園路1066號。
第三條 舉辦者與法定代表人 學校舉辦者為烏魯木齊市綠島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校長擔任。
第四條 辦學性質 學校屬非營利全日制民辦職業本科學校,享有獨立法人財產權,經濟獨立核算。主管部門及黨政關系主管部門均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
第五條 辦學宗旨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德技并重,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辦學。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職能。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六條 辦學定位
(一)辦學方向。堅持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為興疆固邊服務,扎根新疆大地,為新疆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二)辦學目標。深化產教融合辦學模式,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聚焦職業教育改革方向,對接新疆產業發展需求,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把學院建成規模適宜、思政教育優勢突出、產教融合特色鮮明、職業化水平較高的民辦職業技術大學。
(三)辦學類型。民辦非營利性本科層次職業學校。
(四)辦學層次。以全日制職業本科學歷教育為主。承擔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
(五)服務面向。立足新疆、服務新疆、輻射西部,融入產業發展,努力造就“天山工匠”的搖籃。
(六)學科專業。突出辦學特色優勢,對接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重點發展新疆急需的智能制造類、電子信息類、財經商貿類等專業,構建以工學為主,管理學、經濟學等協調發展的專業體系。
(七)人才培養。培養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政治堅定、精神高尚、理論扎實、技能突出、善于學習、富有創新精神的高層次技術技能人才。
第七條 校訓、校風、校魂
(一)校訓:讀書、鑄魂、強體、博才
(二)校風:愛國、敬業、勤奮、刻苦、守紀、和諧
(三)校魂:奮斗不止
第八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注冊為民辦事業法人單位,依法依規行使自主辦學的權利和義務,承擔應盡的法律責任,依法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九條 本章程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如有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烏魯木齊市綠島商貿有限公司作為學校的舉辦者,依法成立,專注于投資建設高等教育事業。
第十一條 舉辦者享有以下權利:
組建首屆董事會;決定首屆學校董事會人數及人員構成;并依照本章程推舉學校董事會成員;依據本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加校董事會,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監督學校依約使用舉辦者投資的財產;了解學校管理運行情況和財務狀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舉辦者承擔以下義務:
及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支持學校自主辦學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治理體系
第十三條 實行黨組織政治領導、政治保障基礎之上的,董事會領導下、校長負責、監事會監督的四位一體,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約,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靈活高效的管理體制。
第十四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監事會、學術委員會和學位委員會等,按照本章程和相關規定開展活動,形成董事會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教師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的大學治理體系。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十五條 依黨章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新疆天山職業技術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會)。黨委會成員依黨章規定由學校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組織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發揮政治領導、政治保障作用,參與學校重大事項決策和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黨委會是學校的政治核心,強化政治領導和思想引領,把握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把握黨對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話語權。
(二)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健全教學、科研機構、行政機構及分院、班級黨的組織,全面加強學校黨的組織、思想、作風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強化學校黨員教育管理。
(三)學校黨委書記通過參加董事會、校務委員會,參與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與研究,監督保證學校依法辦學,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本章程獨立行使職權,開展工作,保障其依法治教、規范管理,廉潔行政。
(四)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五)領導學校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七)其他需要黨組織參與和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學校黨組織通過以下方式實現政治領導、政治保障作用:
(一)黨政聯席會:學校,各分院及部門兩級,由同級主要黨政負責人參加,通過黨政聯席會,實現學校黨組織對辦學活動的參與,實現其政治領導與政治保障。
(二)交叉任職:經選舉產生的各級黨組織負責人,經學校董事會任命可擔任同級行政領導,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經同級黨員大會選舉可進入同級黨組織領導機構,使黨政一體更加深化,政治領導、政治保障融入到日常辦學工作中。
(三)黨員先鋒隊:分布在學校各級的黨員,其先鋒隊作用使政治領導、政治保障實現日常化,大眾化。
(四)思政部門、群眾組織:學校黨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并通過這些組織深化其政治領導、政治保障的職能。
第二節 學校董事會
第十八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黨組織負責人、校長、資深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應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或教學經驗。董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設7—9名董事,董事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推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各1名。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工作,因特殊情況董事長不能行使職責,由副董事長代行其職責。
第二十條 董事會成員變更、增減須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全體會議通過并簽字,報審批機關備案。新增的董事應為全體董事認定的、懂教育、有決策能力的,對學校建設與發展有著重大作用或在學校工作時間最長、且有重大貢獻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實行董事會議制、投票表決制。董事會會議分例行會議,臨時會議兩種形式。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兩次,定于每年的1月和7月。臨時會議根據需要由董事長提出,或經董事會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原則。董事會決議討論通過重大問題(分立、合并、變更)時,須經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董事會對會議事項應有記錄,由出席會議董事簽名。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主要職權如下:
(一)制定、修改、解釋學校董事會章程、學校章程以及事關學校根本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規章制度,確定學校的辦學宗旨、方向。
(二)聘任與解聘校長、副校長、校委會成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組建與調整校務委員會。舉薦與更換法人代表。
(三)審核、批準學校發展規劃、發展規模、建設項目、重大投資。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批準學校年度、學期預算、決算;審查學校財務運行、執行情況。
(五)確定學校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工資、福利標準。
(六)批準應聘人員錄用與辭退,教職員工考核,工資的調整與獎懲。
(七)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終止。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節 校長與校務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委會),在校長領導下,執行落實董事會各項決策決定。校務委員會為學校常設最高行政機構,校長為學校最高行政負責人。校委會設校長1人、副校長7到9人、校務委員2人,成員均由董事會任命,實行無任期考核制。向董事會負責,由董事會根據考核決定其續任、解聘、獎懲。
第二十四條 校長可召開校長辦公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董事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董事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思政教育、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副書記根據本章程十三條中聯席會議方式的規定參加會議,中層領導干部列席,監事會成員可視議題情況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校委會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校委會成員到會方能召開。重大事項需經2/3以上校委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五條 校長經董事會推舉可擔任學校法人代表。校長在學校董事會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運行、發展、思政、教學、科研、人事、學生管理、后勤保障、社會服務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請學校董事會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和發展規劃、有關規章制度以及各項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研發、社會服務及對外交流與合作,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及境外機構簽署經董事會授權的各類協議、合同,接受捐贈。
(三) 擬定專業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方案,并實施教師隊伍建設。
(四)擬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規定和程序向董事會推薦副校長人選,經董事會批準,代表學校任免內部行政機構負責人,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五)組織制定招生計劃和畢業生就業計劃,組織指導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工作,組織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對學生的獎勵或者處分,向畢業生頒發學歷證書。
(六)擬定和執行經董事會核準的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 實行校務公開,定期向董事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八)經董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副校長在校長領導下實行分工負責制,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負責監督學校財務、人事、教學等辦學管理工作;監督、糾正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學校利益的行為;監事會主席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會議討論事項提出意見與建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其中舉辦者代表1人,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1人,教職工代表1人;教職工代表由學校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1人。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5年,最多連任2屆。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決議需經2/3以上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監事會主要職責:
(一)審查、監督學校預、決算及財務運行。
(二)列席董事會、校委會重大會議。
(三)對董事會、校委會決定提出異議、復議。
(四)建立健全各類監督、糾過體系和相關制度。
(五)組織監督、檢查校委會及其成員執行相關政策法規、學校章程及董事會決議的現狀。
(六)監事會根本職責為監督。無表決權、否決權;不得越權,不得干預董事會、校委會正常工作。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術組織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專家指導委員會,參與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關于學校發展建設的重大舉措、合作與交流、校企合作、校校學術交流與合作等重大事項的前期調研和論證工作,并提供咨詢、參謀和建議。專家委員會由熱心教育事業、關心學校發展,教學和管理經驗豐富的教育專家、教師組成。專家委員會主任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事項;致力于促進人才培養與學術研究,審定科研項目和成果,指導和評估教學活動;維護學術道德,受理并調查認定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委員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由本校專家以及特聘其他部門、企業、行業的專家共同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分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校務委員會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校長聘任;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后確定。
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一般4年,可連任。
第三十一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產生和行使職權,決定本院學位和名譽學位的授予及撤銷,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及其它有關問題。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科或跨學科領域設置分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各分委員會主席和職務委員組成,職務委員由學術委員會提名。學位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經校務委員會確定后,由校長聘任。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3年,可連任。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機構。
教學指導委員會主要職責:開展教學研究、咨詢、指導、評估、審議、服務等工作。
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由校內外專家學者組成,主任由院級領導擔任,委員會成員任期3年。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是學校專業建設研究與指導的專門機構。
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開展專業規劃、論證、建設、指導及校企合作等工作。
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主任由院級領導擔任,委員會成員任期3年。
第二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 學校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依法依規保障教職工在學校董事會領導下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聽取、討論校長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審議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規章制度,提交校長決定;討論決定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評議、監督學校各級負責人;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行使職權。
定期召開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3年為一屆。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節 群團組織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共青團、工會、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獨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建立校友會,并在各地區成立校友分會,搭建校友交流平臺,增強校友與母校聯系;發揮校友資源優勢,尋求校友對學校辦學的支持,深化學校與校友的多方合作。
校友會由校友自愿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其宗旨是:“聯絡感情、溝通信息,網羅人才、籌集資金,服務校友、密切協作,服務社會、共同發展”。校友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校友會的業務范圍:促進校友之間、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系和交流;促進與海內外各地校友組織的聯系與交流;接受校友對母校的捐贈,籌集和管理校友活動基金;組織校友聯誼活動,建立并發展校友公共關系;推動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校友工作。
第四節 教學、行政及附屬機構
第三十七條 學校按照簡政、科學、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研究、管理、后勤、保衛等校內行政職能部門,科研支撐機構和服務保障實體及人員配備。由學校決定設立、合并或撤銷,依據學校的授權開展相關活動。
第三十八條 教學組織機構
(一)學校實行院、二級學校兩級管理。二級學校是教育教學管理的主體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依據精簡高效原則設立行政管理機構和人員編制。
(二)二級學校基本職能是組織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
(三)二級學校校長是本院行政負責人,主持本院行政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學校各項決議、決定。
2.根據學校發展規劃,組織擬定和實施本院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3.主持對本院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的考核;定期向校長和本院教職員工報告工作。
第三十九條 行政組織機構
根據學校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設置行政部門,分類承擔運行、發展、管理、后勤服務、安全保衛等具體行政事務。行政機構的基本職責是協助校長做好管理服務工作,保障教學、科研和師生生活正常運行。
第四十條 附屬組織機構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可設置附屬機構,由學校直接管理。附屬機構主要指校辦勤工儉學類、創業類、研發類、服務類校辦企業、機構。
第五章 學生
第四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的主體,學校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生有權依照培養方案接受教育,依規依約申請獲得發展機會、資助、獎勵和榮譽,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所受處分、處理進行申辯及申訴等。
第四十二條 學生應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相關規章和協議約定。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的申訴。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生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校為學生代表大會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鼓勵和支持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學生代表由在校生依法選舉產生,學校保障其參與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學校通過聽證會、座談會等制度,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
學校支持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聽取學生代表意見和建議。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學校支持學生委員會和學生會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基礎上的聘任制、聘用合同制。教師依教師法在資格認證的前提下實行職務聘任,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嚴格考核,合同管理。同時實行按勞分配,優勞優酬;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對管理人員實行考核聘任;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第四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工會作為教職工權利保護組織,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立教師申訴委員會。教師申訴委員會應當有廣泛的代表性和權威性,成員應當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認可。負責教師職責權利、職務評聘、年度考核、待遇及獎懲等,與學校及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發生糾紛,或者對學校管理制度、規范性文件提出意見,及時進行調處,作出申訴結論。
第七章 資產、財務與后勤
第四十八條 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管理使用學校資產,維護學校資產,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九條 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健全分類管理制度、賬冊,確保學校全部收入用于辦學,舉辦者投資、辦學積累、資產增值、國家投入、社會捐贈資產均用于學校辦學。
第五十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會計制度建立本院的財務機構,健全本院財務會計制度,依據相關規定設置會計賬薄。
第五十一條 學校以嚴格財務制度,非營利公益性性質,自力更生,以收定支,勤儉辦學作為學校基本財務原則與財務方針。
第五十二條 依法建立審計制度。學校財務分內審和社會審計兩類。內審工作由學校分管校長(財務總監)按學期、學年實施內部審計;社會審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由會計事務所按財務年度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八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五十三條 學校為獎勵、懲戒教職員工、學生,依據實際情況,在法律范圍內制定本院的獎懲制度。對取得突出工作成績的教職工、學生予以獎勵,對作出重大貢獻者予以重獎;對違反學校紀律的教職工、學生進行處分。
第五十四條 獎懲工作突出以人為本的理念,以激勵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方針,公正公平的原則,以及精神與物質相結合的獎懲模式。
第九章 校徽、校歌、校慶日
第五十五條 校徽
(一)圖案
(二)釋義
校徽圖案由內外兩部分構成,外環內為學校中文名稱和英文縮寫,內核為校徽基本圖形。
顏色:以綠色為主,象征著生命、生機和對青年學生的希望。
形狀:為雙環,外環象征國家的統一;內環象征新疆是一個多民族地區,各民族大團結。
山形:代表天山,寓意為:新疆地域特色;校名精神化;天山師生具有天山雄偉、峻拔、頑強、執著、博大、包容的精神與特性。
花形:象征著學生要做到“五愛”:愛黨、愛國家、愛社會主義、愛人民、愛學校。
TS:天山二字漢語拼音首字母,是校名的縮寫。
第五十六條 校歌校歌為郎濤作詞、沈佳麗作曲《滿江紅·巍巍天山》。
第五十七條 校慶日每年教師節為校慶日。
第十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八條 學校的分立、合并,經學校董事會決議并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九條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六十條 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決議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一條 學校有下述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
(一)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由董事會決議,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終止的。
第六十二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和教職員工。
第六十三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學校自己要求終止,可由學校組織清算,舉辦者進入清算小組;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應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交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六十四條 學校終止時,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退還政府投入資產,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后,學校的剩余財產移交國家,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第六十五條 學校終止,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與解釋
第六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啟動章程的修改:
(一)本章程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發生了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更替。
(三)學校發生合并、分立、更名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辦學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本章程的修改須有1/3以上董事會或校委會成員提出動議,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黨委會、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經2/3以上董事審定同意后,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核準,公布后生效。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違反本章程。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學校設立時生效。
教育部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