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新疆農業大學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重點建設的一所多科性農業高等院校,前身為新疆八一農學院,是在毛主席和周總理的親切關懷下,于1952年8月由王震將軍在原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步兵學校的基礎上創建。1995年4月21日更名為新疆農業大學。學校以農業教育為優勢,以自然科學為主要學科領域,以應用學科為主要發展方向,以本科教育為主要辦學層次,涵蓋農、理、工、經、管、文、法等七大學科門類的一所多科性農業高等院校。學校以農立校,特色興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圍繞自治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培養具有愛國情懷和社會責任感、熟練掌握專業知識與技能、綜合能力強的創新人才。
第二條 學校名稱:新疆農業大學(XINJI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學校代碼(國標):10758。
第三條 為了保證新疆農業大學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關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結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條 新疆農業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五條 新疆農業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長、紀檢監察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條 新疆農業大學普通高考招生層次為本科。招生類別為全日制教學形式,本科學制4年。交通運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5年。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新疆農業大學招生工作委員會是我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
第八條 新疆農業大學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是新疆農業大學招生工作委員會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新疆農業大學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錄取
第九條 新疆農業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十條 新疆農業大學錄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新疆農業大學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據生源情況設定提檔比例。
第十二條 按照教育部招收高水平運動員的要求,報考我校高水平運動員項目(排球)的考生,需提前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測試,體育專項測試成績合格者在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臺公示后方可填報我校,高考成績和體育專項測試成績均合格者,我校將根據體育專項測試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進檔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情況下,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順序,優先錄取有專業志愿的考生,即填報專業志愿考生的優先級大于服從調劑考生優先級;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理科類考生按照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單科成績從高到低優先原則,文科類考生按照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單科成績從高到低優先錄取原則進行錄取。
第十四條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規定加分條件的考生,我校在錄取時均按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對少數民族地區、國貧縣、區貧縣考生和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根據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予以照顧,照顧幅度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所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我校公共課程中的外語為《大學英語》,請外語語種為非英語的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七條 報考英語專業的普通類和單列類考生,英語單科成績不得低于95分;報考數學與應用數學專業的普通類和單列類考生,數學單科成績不得低于50分,雙語類考生的數學單科成績不得低于45分;報考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物聯網工程專業的雙語類考生,數學單科成績不得低于40分;報考農業水利工程、土木工程專業的雙語類考生,數學單科成績不得低于40分。
第十八條 報考我校的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標準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維吾爾語言)專業,按照自治區“民漢雙語翻譯人才培養計劃”的相關政策執行。“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按教育部和教育廳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 我校開設中英本科國際教育項目專業:經濟與貿易類(國際經濟與貿易)、工商管理類(會計學、人力資源管理);開設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業:交通運輸、土木工程(俄語)。以上專業只招收有專業志愿的考生,報到入校后一律不得轉專業,由國際教育學院負責學生的教育教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報考中英本科國際教育項目專業:經濟與貿易類(國際經濟與貿易)、工商管理類(會計學、人力資源管理)的普通類和單列類考生,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90分。
第二十二條 我校2020年面向普通類和單列類考生按學科大類招生的專業有6類:林學類(包含林學、園林、森林保護)、植物生產類(包含設施農業科學與工程、園藝)、動物醫學類(包含動物醫學、動植物檢疫)、自然保護與環境生態類(包含環境科學、生態學、草業科學、農業資源與環境)、機械類(包含機械設計制造及自動化、農業機械化及其自動化、新能源科學與工程)、工商管理類(會計學、人力資源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學生以下方面進行復查: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學校有關規定保留入學資格。復查的程序和辦法,由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