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章程制定原則
學院結合高職教育的實際情況,在規范招生和保證招生工作能夠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北京科技職業學院
第三條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職業教育
第四條 辦學性質:民辦
第五條 辦學層次:高職(專科)
第六條 學校校址:北京市昌平區沙河沙陽路18號。
第七條 基本情況:北京科技職業學院是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國家教育部備案、具有獨立頒發普通高等教育學歷(高職)資格的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招生組織機構構成及職責
1、北京科技職業學院成立由學院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基地校及招生就業委員會全面落實國家有關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辦法,確定招生計劃,集體討論決定重大事宜。
2、北京科技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有關招生的日常工作。
3、學院招生貫徹教育部“陽光高考”政策精神,接受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九條 招生計劃
招生計劃請參考年度招生簡章。
第十條 錄取原則
1、學院嚴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區)有關文件規定的招生政策進行錄取。
2、對于實行平行志愿錄取的批次,嚴格按照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規定進行錄取,并遵循“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錄取原則;對于未實行平行志愿錄取的批次,按照考生填報學院志愿的先后順序錄取,即先錄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再考慮錄取非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時,未完成計劃將按照各省(市、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征集。
3、學院錄取批次及投檔比例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為準。(順序志愿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當地同類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平行志愿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當地招生同類計劃數105%以內。)
4、學院按照考生志愿和分數,采取分數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錄取時不設專業分數級差。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無法錄取時,在服從專業調劑的前提下,將其調劑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分數相同考生,按照各省(市、自治區)內排序先后為準,如未規定排序原則,學院將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綜合科目的單科成績進行排序錄取。
5、對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市、自治區),學院按照其相關錄取政策執行。
6、對符合招生政策加分的考生,學院依照各省(市、自治區)招生政策執行。
7、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對藝術類考生學院承認各省(市、自治區)的藝術專業課統考成績(聯考成績)。藝術類專業在專業課和文化課考試成績均上線的條件下,按照考生的文化課考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
8、外語考試語種要求:不限。學院各招生專業公共外語均為英語,其中旅游管理(乘務管理)、物流管理(航空運輸管理)、民航安全技術管理除開設公共外語英語外還開設日語課程。
9、男女比例要求: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