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河北金融學院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9〕4號)及河北省招生考試工作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河北金融學院招生工作執行教育部招生工作規定,在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三條 河北金融學院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及其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名稱:河北金融學院;學校代碼:11420。
河北金融學院位于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京津冀區域中心城市——保定市,是華北、西北地區唯一一所具有鮮明金融特色的中央與地方共建院校,是河北省優先發展的金融人才培養基地,是金融專業碩士研究生培養試點單位。
第五條 學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3188號,郵編:071051。
第六條 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辦學層次:碩士研究生、普通本科、普通專科;學校主管單位:河北省教育廳。
第七條 學生在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由河北金融學院具印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國家承認學歷的本、專科學歷證書(證書種類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河北金融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專科招生章程、招生計劃、招生政策,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本專科招生辦公室,負責本專科招生日常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咨詢、錄取工作。
第十條 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四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 招生計劃嚴格貫徹國家的有關招生政策,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各辦學層次所屬的錄取批次及有關要求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招生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為準。
第十二條 學校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教育部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錄取,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第十三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要求,根據本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的情況,與各省級招辦協商確定調檔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為100%。錄取時,學校可以根據報考的生源質量情況對各考區的招生計劃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檔考生,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相關政策執行,按各省級招辦實際投檔分數實施錄取工作。
第十五條 對所有進檔考生,專業安排按照“專業志愿清”的錄取規則,不設專業分數級差。即:首先根據計劃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對第一專業志愿的考生擇優錄取;錄取第一專業志愿考生后計劃有缺額時,根據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第二專業志愿考生,依次重復操作,直至安排完所有專業志愿;若計劃仍有缺額,對未被所報專業志愿錄取同時又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調劑到相應專業錄取,對未填報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投檔分數相同時,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的單科成績,對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十六條 對于部分高考錄取有特殊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我校按照該省級招辦要求制定錄取規則。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直轄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投檔錄取。
在內蒙古自治區,我校錄取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在浙江省、山東省、海南省、天津市和北京市,我校按照該省(直轄市)最新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 各專業男女比例不限;各專業對考生高考外語語種不作限制,但本校公共外語課及相關專業課不具備非英語語種開設條件,無法滿足非英語語種考生學習,請廣大非英語語種考生謹慎報考。
第十八條 對考生身體狀況的要求,學校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中的有關規定,及教育部、衛生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有關補充規定。
第十九條 嚴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相關規定,新生報到后,學校要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和身體復查,對于弄虛作假、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將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