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鄂爾多斯職業學院招生工作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關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9〕4號)精神,結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性質:鄂爾多斯職業學院是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備案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是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舉辦的一所以理工科為主的高等職業院校。國標代碼14248。
第三條 學院概況:學院以高等職業教育為主體,保留繼續教育職能。現設有化學工程系、自動化與信息工程系、機械工程系、資源工程系、建筑工程系、人文系、基礎部、電大分校等系(部)。學院校址在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賽罕街1號。
第四條 鄂爾多斯職業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鄂爾多斯職業學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鄂爾多斯職業學院設立由院領導和招生就業處、教務處及各系、紀檢監察審計處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院的招生工作。
第六條 鄂爾多斯職業學院招生就業處是學院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本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條 鄂爾多斯職業學院設立由紀檢監察審計處等有關部門組成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錄取
第八條 鄂爾多斯職業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嚴格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并在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鄂爾多斯職業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實行 “陽光工程”。
第九條 鄂爾多斯職業學院根據自治區的招生計劃和考生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計劃的120%控制。
分專業招生計劃的分配根據鄂爾多斯市及周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供給側改革對人才的需求實際確定各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條 深入推進分類招考。在總結2019年單招和擴招工作經驗基礎上,針對高中畢業生、退役軍人和下崗失業人員、農民工、新型職業農民等不同群體的特點和受教育狀況,實行分列招生計劃、分類考試評價、分別選拔錄取。進一步擴大高職分類招考規模,完善“文化素質+職業技能”的評價方式和選拔制度,推動形成符合高等職業教育培養規律和特點的人才評價選拔模式。
第十一條 鄂爾多斯職業學院按照文史類、理工類、文理綜合類分類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在各省、市、自治區招辦統一劃定的錄取分數線上,按第一志愿從高到低錄取,第一志愿未錄滿時開第二志愿,依次類推。最后錄取雖未填報志愿但同意調劑的學生。專業安排采取“專業志愿清”的方式進行,即投檔考生按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十三條 當考生總成績相同時,文史類考生依次比照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成績高著投檔;理工類考生依次比照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單科成績,成績高著投檔;文理綜合類(中職對口)考生依次比照專業綜合課、文化課(語數英成績總和)成績,成績高著投檔。
第十四條 鄂爾多斯職業學院承認對享受政策性照顧考生的加分或降分。
第十五條 如果鄂爾多斯職業學院提檔分數線上第一志愿報考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學院接收后續志愿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