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海洋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66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湖光校區:湛江市麻章區海大路1號;郵政編碼:524088
海濱校區: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海濱大道中5號;郵政編碼:524005
霞山校區:湛江市霞山區解放東路40號,郵政編碼:524025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廣東海洋大學,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廣東海洋大學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提前批、本科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藝術類(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校普通本科層次普通類專業,文科類考生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的考試,理科類考生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校普通本科層次體育類專業,考生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且至少有兩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報考本校藝術類(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專業,參加高考文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參加高考理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且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本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一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本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考生總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時,如果考生所在省(區、市)有考生的成績排位,則按考生的排位從前到后順序錄取,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或專業相關科目成績較高者。如果考生所在省(區、市)沒有考生的成績排位,則按統考科目成績總分從高到低錄取,統考科目成績總分仍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單科順序:理科為數學、語文、理科綜合、外語;文科為語文、文科綜合、外語、數學。
第二十三條 體育類及藝術類統考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投檔至本校的廣東省生源考生,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投檔至本校的非廣東省生源考生,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體育類專業綜合成績=術科統考成績×70%+文化課成績×30%;藝術類統考專業綜合成績=(術科統考成績÷術科統考總分)×70+(文化課成績÷文化課總分)×30。綜合成績相同時,按照術科統考、語文、數學、外語科目順序,相同科目成績高排前的規則進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
藝術類專業在使用校考成績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相應專業錄取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并取得本校對應專業校考合格證前提下,投檔至本校的考生,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術科校考成績÷100)×70+(文化課成績÷文化課總分)×30。綜合成績相同時,按照術科校考、語文、數學、外語科目順序,相同科目成績高排前的規則進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
第二十四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本校航海技術、輪機工程、船舶電子電氣工程專業實行半軍事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執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校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海南省和山東省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海南省和山東省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本校在江蘇省的錄取原則按先分數后等級、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等級順序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級考生按語文、數學科目的總分(含附加分)從高到低排序。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 本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本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船員健康檢查要求》(GB30035-2013)有關規定,航海技術專業要求辨色力正常(無色盲無色弱),身高165CM及以上、雙眼裸視力均能達4.7(0.5)及以上;輪機工程和船舶電子電氣工程專業要求辨色力正常(無色盲無色弱),身高155CM及以上、雙眼裸視力均能達4.6(0.4)及以上。航海技術、輪機工程、船舶電子電氣工程專業非英語語種考生請慎重報考。輪機工程(陸上)專業不招收色盲者。因職業、用人單位有特殊要求,報考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休閑體育專業,男性身高低于168CM、女性身高低于158CM、雙眼裸視力低于4.7的考生請慎重報考。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體育類和藝術類專業新生入校需進行專業水平復查,具體操作實施按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條 經本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 本校按學分制收費,學費按上級部門批準同意實施的標準執行,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詳見各省(區、市)專業目錄。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本校相關規定執行。
(一)設立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獎學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金;家庭經濟困難且品學兼優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特別優秀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二)設立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目前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獲獎面為30%,獎學金等級為一、二、三等。
(三)設立專項助學獎學金。主要是社會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捐資在本校設立的各類金額不等的專項助學獎學金。
(四)設立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五)設立勤工助學崗位。學生可以申請勤工助學崗位,通過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工作,獲取勞動報酬,解決部分生活費用。
(六)設立臨時特困補助。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發放給特困學生一定的臨時性困難補助。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四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9-2396115
傳 真:0759-2383182
電子郵箱:zsb@gdou.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gdo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jy.gdou.edu.cn
第三十五條 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處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聯 系 人:龐老師
監督電話:0759-2383146
傳 真:0759-2383145
電子郵箱:jwb@gdou.edu.cn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適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廣東海洋大學授權廣東海洋大學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