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海洋大學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管理,規范招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廣東海洋大學2021年普通本科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
第三條 廣東海洋大學2021年普通本科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專業要求,編制和調整招生計劃。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選拔的原則依法招生。
第四條 廣東海洋大學2021年普通本科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名稱:廣東海洋大學
第六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66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九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十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一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湛江市麻章區海大路1號;郵政編碼:524088
第十二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廣東海洋大學,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與普通類招生委員會為同一機構),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藝術類專業校考、招生錄取及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六條 學校在廣東省的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錄取批次參照生源省公布的招生目錄。
第十七條 藝術類招生專業范圍:2021年藝術類招生專業包括美術類和非美術類專業,美術類專業包括美術學、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產品設計等4個專業,非美術類專業包括音樂學、舞蹈編導、表演、播音與主持藝術等4個專業。
第十八條 招生計劃:2021年擬投放藝術類專業招生計劃610人。
第五章 招生對象和報考條件
第十九條 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條件的考生。
第二十條 所有藝術類專業在規定計劃投放時,必須分藝術文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只招收藝術文,規定計劃不分藝術文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則文理兼招。
第二十一條 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要求,凡規定考生須取得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藝術專業統考合格證才能報考的,考生必須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專業統考合格證方可報名。考生高考報名的藝術類型與報我校專業所屬類型必須一致,不準跨類型考試。
第六章 專業考試報考方法
第二十二條 符合普通高考報考條件且報名參加我校校考專業的考生,須在高考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我校設置的考點報名,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報名。
第二十三條 校考考生報名時須交驗高考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放的藝術類考生報考證和身份證,非美術類專業考生需填寫我校考試報名表。
第二十四條 校考考生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可報1個或2個專業。
第二十五條 校考考生須交納報名費。廣東省考生報考非美術類專業200元/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報考非美術類專業235元/人。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考專業考試報考方法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有關要求進行。
第七章 錄取規則
第二十七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情況,擇優錄取。
第二十八條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進行錄取。
第二十九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愿,擇優錄取。
第三十條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規則出檔后,藝術類統考專業按“分數優先”的原則,投檔至本校的廣東省生源考生,按投檔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投檔分相同的按排位先后錄取,分數相同且無排位的,按照術科統考、語文、數學、外語科目順序,相同科目成績高排前的規則進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投檔至本校的非廣東省生源考生,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藝術類統考專業綜合成績=(術科統考成績÷術科統考總分)×70+(文化課成績÷文化課總分)×30。綜合成績相同時,按照術科統考、語文、數學、外語科目順序,相同科目成績高排前的規則進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
藝術類專業使用校考成績的,高考文化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應專業錄取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并取得本校專業校考合格證前提下,投檔至本校的考生,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術科校考成績÷100)×70+(文化課成績÷文化課總分)×30。綜合成績相同時,按照術科校考、語文、數學、外語科目順序,相同科目成績高排前的規則進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
第三十一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三十二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考生如獲我校2個校考專業合格證并同時報考我校,招生錄取時,尊重考生專業志愿順序進行錄取。
第三十四條 藝術類專業新生入校需進行專業水平復查,具體操作實施按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執行。對身體檢查不合格者或其他違反招生紀律者取消其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