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仁愛學院辦學許可證信息
天津仁愛學院章程
序 言
天津仁愛學院前身天津大學仁愛學院是2006年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由天津大學與天津市仁愛集團有限公司合作舉辦的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后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轉設為獨立設置的非營利性民辦普通本科高校,更名為天津仁愛學院。
學院始終秉持“實事求是,果毅力行”的校訓, 以“開放式辦學、多樣化培養”為發展理念,以培養“素質高、能力強、勇于實踐、敢于創新”的復合型、應用型人才為目標,努力把學院建設成為國內一流的現代化應用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院依法自主辦學,規范辦學行為,保證和促進學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中文名稱:天津仁愛學院,簡稱仁愛學院。
英文名稱:TIANJIN REN'AI COLLEGE。
英文縮寫:TJRAC。
第三條校訓:實事求是、果毅力行
第四條學院地址:天津市團泊新城博學苑,郵政編碼:301636。
學院網址:www.tjrac.edu.cn
第五條學院性質:學院是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非營利性法人。
第六條辦學宗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致力于為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努力把學院建設成為國內一流的現代化應用型大學。
第七條學院舉辦者:天津市仁愛集團有限公司。
第八條辦學層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專業碩士學位研究生教育。
第九條培養目標:堅持“開放式辦學,多樣化培養“的發展理念,培養“素質高、能力強、勇于實踐、敢于創新”的復合型、應用型人才。
第十條學科門類:學院以工為主,覆蓋工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法學、藝術學等六個學科門類。
第十一條辦學規模:根據規模和質量協調發展的要求,在校生規模為13500人左右。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學院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委員會(簡稱黨委)和黨組織機構,配備黨務工作人員,推進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
學院黨委主要領導與董事會、行政班子黨員領導之間依法依規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
第十三條學院黨委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領導黨的建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在保證政治方向、凝聚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發展、引領校園文化、維護安全穩定、參與人事管理等方面發揮戰斗堡壘和監督保障作用。
第十四條學院黨組織負責人參與學院重大事項的決策與研究,如辦學治校、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學院黨委行使下列職權: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二)引導和監督學院遵守法律法規,支持學院董事會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校、規范管理。
(三)支持學院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院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學院黨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和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做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五)在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方面把好政治關。
(六)領導學院黨的建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引領校園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校園文化,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七)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院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六條學院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為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舉辦者代表、院長、黨組織負責人,以及教職工代表1人,共7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
舉辦者代表由舉辦者推薦產生,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產生,院長與黨組織負責人正式任職后即成為董事,正式離任后其董事資格自動免除。董事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應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或指定代理人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如未出席又未委托代理人的,視為棄權。
(二)董事會會議須由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出席會議人數或程序不符合章程規定的,所做出的決議無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1.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2.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聯名提議時。
3.學院有重大問題需要董事會決策時。
(四)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表決形式可以為書面票決、舉手表決、協商一致表決。表決程序可以分簡單表決程序和重大表決程序。簡單表決程序可通過協商溝通,經全體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重大表決程序須召開董事會會議,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五)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形成書面決議,不同意見要在決議中載明,出席會議的董事或委托代理人須在決議上簽名。
第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院長、副院長。
(二)審定、修改學院章程,審議批準學院的規章制度。
(三)審定學院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審議批準學院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審批學院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七)決定學院分立、合并、終止的方案。
(八)決定董事會成員在董事會中職務的變更。
(九)對學院領導班子進行考核。
(十)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上述(一)、(二)、(三)事項須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其他事項須經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條學院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人組成,其中1人是學院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1人由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另1人由舉辦者推薦。設監事長1人。學院現任董事會成員、院長、副院長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學院監事。監事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院財務、人事、教學等管理工作,向董事會、院長、副院長及內設機構負責人等提出意見建議。
(二)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對董事會成員、院長、副院長及內設機構負責人等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制止、糾正損害學院利益的行為,對違反法律法規、學院章程或董事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四)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學院院長由董事會聘任,任期四年,按有關程序聘任,可以連任。院長人選應根據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選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政治素質好、品德高尚、作風正派、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的教育專家擔任。
第二十四條院長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全面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院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定。
(二)擬訂學院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經董事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制定學院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四)制定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五)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聘任和解聘教職工,依據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重要崗位人事安排應聽取董事會意見。
(六)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行政管理和對外合作交流,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代表學院對外處理有關事務,簽發文件。
(八)依據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九)保護和管理學院資產,維護學院合法權益。
(十)行使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院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解聘:
(一)在辦學過程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長職責的。
(三)學院管理混亂或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學院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請辭職的。
第二十七條院長因故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時,可報董事會批準后委托1位副院長代理行使職權,直至院長恢復行使職權或董事會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院長辦公會是學院議事決策機構,是院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院長辦公會由院長主持。參加院長辦公會的人員為學院黨政領導。根據工作需要,有關中層領導干部可以列席。
第二十九條副院長根據分工或受院長委托,協助院長分管相關工作,并對院長負責。
第三十條學院實行校、院(系)分級管理體制,根據精簡、高效和統一的原則,設置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能部門,履行相應職責。
第三十一條學院法定代表人是學院安全穩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院建立健全安全穩定的工作機制,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隊伍建設,制定各種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維護校園安全和教學秩序。
第四章 學術機構
第三十二條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院最高學術機構,由教授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十三條學術委員會由15人(含)以上的單數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由院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學術委員會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術機構設置方案,擬定與學術發展相關的制度和措施。
(二)審議學科及專業設置,評定教學和科研成果。
(三)審議教師培養計劃,評價教師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
(四)制定學術規范,維護學術道德,裁決學術糾紛。
(五)審議和評定其他重要學術事項。
第三十五條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各專業領域的學科帶頭人和專家組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規定開展學位審查、評定和授予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申請學位者進行資格審查。
(二)決定學位授予及撤銷。
(三)處理與學位授予有關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學位評定委員會由11人(含)以上的單數組成,委員由院長提名,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五章 群團組織
第三十七條學院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學院黨委領導下,積極開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引導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提高學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學習積極性。
第三十八條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院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學院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
(三)審議學院提出的涉及教職工的重要規章制度。
第三十九條學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學院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院工會代行其職責。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與人才培養
第四十條學院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教育教學工作為中心,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強思想道德教育,推進校園文化建設,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努力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素質高、能力強、勇于實踐、敢于創新”的復合型、應用型人才。
第四十一條學院以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為主,積極發展專業碩士學位研究生教育,按照嚴謹治學的教學方針,嚴格教學管理,加強校風、教風、學風建設,嚴肅考風考紀。
第四十二條學院招生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進行。每年的招生簡章內容真實、合法,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后發布。
第四十三條學院課程設置與人才培養目標相一致,有計劃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嚴格執行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完成教學計劃。按規定選用教材,按計劃安排授課。注重強化實踐教學環節,建設多層次、多功能的實驗室和實習實訓基地,構建學生合理知識結構,提高學生的創新和實踐能力。
第四十四條學院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結合自身優勢,在體現前瞻性,突出應用性,強調發展性的基礎上,依法依規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門類和專業,著重加強專業內涵建設,優化教育結構。
第四十五條學院建立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實施以教學質量為中心的內部評估制度,設立督學和督導組織,加強對專業課程質量的監控與評價,監督人才培養過程,促進教學全過程優化,保障人才培養質量。
第四十六條學院逐步深化和完善“學分制”教學改革,制定激勵措施,鼓勵學生個性化發展。
第四十七條學院堅持“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改革,以教學思想、教學內容、課程體系、教學方法等為主要改革內容,運用先進理論指導教學活動,優化教學過程,設立教學研究立項制度,加強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
第四十八條根據有關規定,學院對修業期滿、成績合格、準予畢業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和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
第四十九條學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學院辦學水平、教學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五十條堅持以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和學術創新為導向,開展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新、社會服務活動,突出應用性研究,突出成果的轉化與應用。
第五十一條學院建立與地方政府、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及國際教學科研機構的合作與交流,實現資源共建共享,優勢互補互用,利益互利共贏,服務社會發展。
第七章 教職工
第五十二條學院教職工由教師、管理人員、教輔及其他工作人員組成。學院實行全員聘任制,與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學院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行政管理和保障服務,按工作職責和需要平等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公平獲得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評價。
(三)對學院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
(四)對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五)法律法規以及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珍惜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二)遵守學院規章制度,執行學院的教學計劃,完成教育教學等工作任務。
(三)遵循教師行為規范,愛崗敬業,廉潔自律,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四)尊重、關心、愛護學生,通過教書育人,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五)法律法規以及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學院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學院執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教育教學方法改革。
第五十六條學院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薪金、津貼、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等相關費用。
第五十七條學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定期對教職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評定職稱、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并記入檔案。
第五十八條學院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的教職工予以教育或處分。
第五十九條學院建立教職工申訴機制,通過工會組織依法妥善處理教職工提出的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八章 學生
第六十條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按期履行注冊義務,并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條學院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學籍管理制度,建立學生檔案。
第六十二條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院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全面發展。
(二)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及勤工助學活動,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按規定獲得獎助學金或其它形式的資助。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后,依據國家規定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或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以及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三條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積極參加學院組織的教育教學、文體及社會實踐等活動,努力學習專業知識,注重培養綜合素質和實踐能力。
(四)珍惜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五)按照國家和學院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學費、住宿費等相關費用。
(六)愛護并合理使用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以及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四條學院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民主管理,并通過正常渠道對學院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六十五條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規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六十六條學院建立學生權益保障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違規違紀處分存在異議的申訴,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七條學院建立學生管理隊伍,按規定配備輔導員和班主任,對學生開展服務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條學生社團必須在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并服從學院黨委的領導和管理。
第六十九條學院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為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服務。
第九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七十條截至2020年06月30日,學院總資產122266萬元,凈資產87036萬元。
第七十一條學院的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投入。
(二)學費、住宿費。
(三)政府資助。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二條學院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或備案,公示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學院設立獨立的財務機構,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七十四條學院對舉辦者投入形成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七十五條學院資產的使用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院建立經費預決算制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由學院財務機構出具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
第七十六條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院應從年度凈收益中按規定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院基礎建設、設施維修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十七條學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所屬資產,建立資產管理制度。設立資產管理部門,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學院優化資源配置,加強資源監控,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八條學院依法管理和保護校名、校譽、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十章 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十九條舉辦者的權利
(一)依法推選學院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候選人。
(二)推薦院長人選。
(三)了解學院董事會和學院狀況。
(四)依據學院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院的辦學和管理。
(五)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條舉辦者的義務
(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教育方針。
(二)履行出資義務,負責提供學院辦學所需的各項條件和設施。
(三)保障學院依法辦學,維護學院合法權益。
(四)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章 變更與終止
第八十一條學院變更舉辦者、分立或者合并等變更事宜,須由舉辦者提出,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在進行財務清算后,報審批機關核準,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十二條學院變更名稱、辦學層次、類別、地址、法定代表人時,須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十三條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
(一)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二)根據董事會決議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
第八十四條學院終止時,應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學生與教職工。
第八十五條學院終止時,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學院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應退還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后剩余財產,依法進行處理。
第八十六條學院終止后,應將學院辦學許可證和學院印章交回審批機關,并依法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自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天津仁愛學院,并經審批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的修訂須由舉辦者提議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共同提議,并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依法報主管部門進行核準。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或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調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九十條本章程是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和實施管理的基本準則和規范,學院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九十一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九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于學院董事會。
教育部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