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科技學院辦學許可證信息
泰山科技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突出公益性辦學原則,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依法治校,規范辦學行為,保證和促進學校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泰山科技學院
英文名稱:Taishan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學校法定住所地: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山口鎮學院西路8號。
學校郵編:271038
第三條 學校性質: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非營利性法人。如法人屬性發生變化,學校將按《山東省民辦學校分類審批登記實施辦法》進行法人登記。
第四條 辦學宗旨: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借鑒國際先進理念和標準,建設以新工科為主體、以電子信息為優勢、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應用型大學,致力于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為國家和山東省的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高素質復合型、應用型、技術技能型的管理人才。
第五條 辦學類型、形式、層次:學校辦學類型為應用型高校,以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為主,積極探索開展第二學位和專業碩士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專科教育,大力發展國際合作辦學,形成多層次、多類型和開放式教育相結合的辦學體系,滿足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第六條 辦學規模:根據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對人才的需求以及質量與規模協調發展的原則,全日制在校生規模為1.2萬人,并積極發展非學歷教育和國際技能技術培訓。
第七條 學科專業定位:以工學為主,管理學、經濟學、法學、藝術學等多學科交叉融合,圍繞信息產業,致力于建立以大數據智能、電子信息、商科與管理、數字媒體等專業集群為主,與相關產業鏈專業集群協同發展的學科體系。
第八條 學校舉辦者:重慶翔美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泰安杰森投資有限公司,學校注冊資金:1.32億元人民幣。學校接受山東省教育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舉辦者權利、義務
第九條 舉辦者的權利
1.依法推選學校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候選人。
2.通過學校董事會參與學校辦學重大事宜的決策。
3.了解學校董事會和學校狀況。
4.推薦校長人選。
5.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6.法律、法規、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舉辦者的義務
1.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教育方針。
2.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保證學校必要而穩定的辦學經費和重大專項經費;負責提供學校辦學所需的各項條件和設施,保證辦學條件達到國家的相關標準。
3.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4.辦學經費結余遵循國家非營利性民辦普通高校的規定。
5.法律、法規、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二條 董事會成員由9人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其它成員8人,包括舉辦者代表、黨組織負責人、學校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另設董事會秘書1人。董事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成員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學管理經驗。董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 學校按照規定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并從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成員包括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且教職工代表不得少于1/3。本學校董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董事會和董事長的職權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修改學校章程和審定批準學校規章制度。
2.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
3.籌集辦學經費,審定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4.聘任和解聘校長及校級領導。
5.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6.討論決定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董事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董事會日常工作,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3.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應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4.負責組織董事會換屆工作。
5.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解聘學校校長。
6.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對外開展活動。
7.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8.特殊情況,可委托其他董事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1.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全體董事會議。遇有特殊情況,經董事長提議即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由董事長書面委托一位董事代為主持。
2.召開董事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可以書面委托代表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權限,持有委托書方可行使董事權力;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視為棄權。
3.每一位董事享有同等表決權。
4.召開董事會應當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參加。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半數表決通過;但董事會對所議下列重大事項的決定應當經過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1)變更舉辦者。
(2)聘任、解聘校長。
(3)修改學校章程。
(4)制定發展規劃。
(5)審核批準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6)決定學校的合并、分立、終止。
(7)法律或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5.董事會會議應當形成會議記錄或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或受委托的代表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由董事會指定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1人。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才有效。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董事會會議,監督董事會依法規范辦學及科學決策。
2.監督檢查學校依法規范辦學和管理情況,監督財務運行。
3.對學校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等行為進行監督。
4.對學校人員存在損害學校或師生員工利益行為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5.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賦予監事會的有關職責。
第十七條 校長由董事會聘任,校長人選應根據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選配政治思想好、責任心強、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經驗、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的教育專家擔任。校長任期4年,按有關程序核準可以連任。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常務副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等職位,在校長領導下分管部分工作。
第十八條 校長按照董事會的授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對董事會負責。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董事會的決定,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實施學校總體發展規劃、整體運行方案、重大改革實施方案,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3.組織學校招生、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日常管理運行的各項工作。
4.擬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校長助理等職位人選。
5.按照學校有關人事管理規章制度,聘任和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6.按照學校有關教育教學管理規章制度,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7.主持校長辦公會,決策、協調、處理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8.執行學校董事會的其他授權事項。
第十九條 學校日常重大行政事務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成員由校長、黨委書記、副校長以及校長助理等組成。根據會議內容,可邀請有關院、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師生員工代表列席。
第二十條 學校依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設置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數的1/2。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經推薦或民主選舉,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符合《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有關條件要求,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學校學科發展狀況和國內外學科發展趨勢,審議學校學科建設和科研發展規劃,評議學校重大學術事項,為提高學校學術水平建言獻策。
2.評定并推薦申報各類優秀人才、創新團隊、科研項目、科研基地和科研成果,評審學校各類科研基金支持的項目。
3.評定校內科學研究成果獎,評議和向外推薦申報獎勵的科學研究成果。
4.承擔學校學術道德建設的有關工作,調查和評議學術糾紛和學術失范行為,調查評議結果交由校長辦公會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置學位評定委員會,制定相應學位評定委員會議事規則。其中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包括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19-25人,秘書長1人。學位評定委員會應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等工作,由校長擔任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主持開展相關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經推薦或民主選舉,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審定本校有關學位工作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2.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3.研究并處理學位工作中有爭議的問題。
4.對于涉嫌舞弊作偽的學位論文,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5.對本校各學科、專業的學位授予工作進行檢查與評估。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負責學校教學相關工作的咨詢、審議。主要職責如下:
1.對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實驗室建設、教學內容及教學方法改革等進行專題調查研究,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
2.督促、檢查學校教學管理制度及教學任務的執行情況。
3.審議職能部門提出的關于教學工作的規劃、教學改革措施、教學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見。
4.審議、指導學校專業設置和建設規劃。
5.審議、指導教學實驗室設置和建設規劃。
6.審議各類教學獎評定標準和辦法,評審教學獎勵。
7.審議教學改革各類項目的管理辦法,評審教學項目。
8.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教學工作委員會的產生程序及其他事項,按照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置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相關機構,依法依規制定其實施條例,有序開展工作。學校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本著合理、高效的原則,還可以設置其它委員會。
第四章 學校黨的建設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泰山科技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黨在學校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1.保證政治方向。宣傳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學校組織的決議,引導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辦學、規范辦學、誠信辦學。
2.凝聚師生員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學校工作各方面,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密切聯系、熱忱服務師生員工,關心和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統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進感情,激發教職工主人翁意識和工作熱情。
3.推動學校發展。支持學校董事會和校長依法依章行使職權、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參與健全學校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促進學校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4.引領校園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校園文化,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5.加強自身建設。完善組織設置和工作機制,加強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黨務干部管理,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嚴格組織生活制度,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強化黨組織日常監督和黨員民主監督,抓好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大會(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設專職書記1名,按照中共中央關于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文件規定產生。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符合條件的董事會和行政領導班子中的黨員可按照黨內有關規定進入黨委領導班子。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黨委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黨委與董事會定期溝通協商制度,以及黨委與行政領導班子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第二十九條 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發揮黨員在學校各項事業中的表率作用。
第三十條 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黨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
第三十一條 建立工會、共青團、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師生員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第三十三條 加強黨建工作經費等保障。
第五章 群團組織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受校黨委和上級團委領導,以組織、引領和服務青年,維護青年權益為基本職能,根據相關章程開展活動,指導學生會,指導和管理學生社團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依據工會章程開展活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學校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原則上以分工會為單位,按分配名額和條件經過民主協商確定候選人,由教職工選舉產生。
代表名額占全校教職工總數的10%。其中教師代表應占60%,女教工代表占代表總額不少于30%,黨政負責人應占一定比例。大會閉會期間由大會選舉產生的教代會執委會履行職責。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1.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2.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3.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4.積極征求與一線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基礎意見和建議,為學校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5.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障學生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學校設置學生代表大會,學生以學生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在學校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依照有關規定對所受處分、處理進行申辯及申訴等。
第六章 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
第三十八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以教學工作為中心。圍繞國家、地區發展目標和社會需求,統籌規劃學科布局,進行學科建設和結構調整,促進科研和教學統籌發展。
第三十九條 學校堅持以生為本、內涵發展、特色辦學,堅持“樂教、樂學、創造、創業”的育人理念,促進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校內校外相結合、知識傳授與能力培養相結合,實現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和全空間育人。
第四十條 學校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為師生提供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平臺。
第四十一條 學校以現代教育理念為基礎,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科學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合理設計教學環節和課程體系,通過課堂教學、實踐教學、課外活動、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與渠道,加強對學生的培養。
第四十二條 學校完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評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控體系,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十三條 學校倡導學術自由精神,嚴格學術道德規范,對學術失范的人員給予批評教育,對于學術腐敗的現象予以教育處罰。
第四十四條 學校制定教、學成果獎勵條例,褒獎教、學成果卓著的教師、學生或機構。
第四十五條 學校積極借鑒和引進國內外先進的教學管理經驗,努力創造條件加強中外合作辦學、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大力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民辦高等教育教學模式。
第四十六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推進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努力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學校面向國家信息產業新興領域,通過設立聯合組織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為行業發展提供創意和產品,服務國家和區域信息產業發展。
第七章 學生權益與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招生。凡按規定錄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轉學生,入學資格復查通過后,即取得學校的學籍。對于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根據相關入學規定、培養協議等確定。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培養和管理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來華留學生及非學歷繼續教育學生。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的權利。
學生在校期間應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學生行為規范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規定,按規定繳納學宿費及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學校按規定配備輔導員和班主任,對學生開展服務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讓學生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學生以學生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在學校相關部門指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依照有關章程自主開展各項活動,對所受處分、處理進行申辯及申訴等。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機制,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為學生的成長成才服務。學校為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八章 教職工權益與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辦學實際需要,確定用人計劃,實行教職工全員聘任制度,面向國內外自主招聘教職工。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新進教職工校內崗前培訓制度,并就其試用期內的政治思想表現、履行崗位職責等情況進行考核,其結果作為評價教職工工作業績、辭退等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五條 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學校根據實際,自主確定薪金、津貼、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
第五十七條 學校重視教師的培養,通過學校、市、國家的各項人才培養工程和留學基金,促進教師學歷、學位、學緣結構不斷優化,為學校可持續發展奠定人才基礎。
第五十八條 學校鼓勵校際交流和在職進修,通過選派市內訪問學者以及在職攻讀學位等途徑,不斷提高教職員工的業務水平,開闊研究視野。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予以處分。
第九章 經費來源與財務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舉辦者的投入、依法(規)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政府資助、融資、社會捐助及其他收入。當前學校的資產總額為5.92億元。
學校對接受教育的學生收取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經學校公示后執行。
第六十二條 學校設立財務機構,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經費預算和決算制度。學校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
第六十四條 學校資產在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享有法人財產權,并依法管理和使用;董事會和學校應保證教學設施的維護和更新,保障學校資產的良性運行。
第十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五條 學校積極拓展教育服務,為高等教育大眾化、構筑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社會服務。
第六十六條 學校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設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教育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六十七條 學校深化產、學、研合作,促進科研成果的社會化和產業化,鼓勵將成果應用于教學實踐,重視和支持校辦產業的發展。
第六十八條 學校積極與國(境)內外著名學府和機構建立聯系,引進優質教育資源,開展深層次的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友是指在學校辦學歷史的各個階段,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習時間超過3個月的學員,以及全體教職員工。
第七十條 學校以校友會等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及其他服務,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一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七十一條 學校名稱、辦學層次、辦學類別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學校法人屬性的變更,學校將按《山東省民辦學校分類審批登記實施辦法》進行審批;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學院依法終止::
1.因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開展活動。
2.因學校合并或分立需要終止辦學。
3.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4.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吊銷辦學許可。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學校無法繼續辦學。
6.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應當終止。
第七十三條 學校終止時,應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七十四條 學校終止時,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和財產清償,清償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 終止時的財產處置,依據學校后續按《山東省民辦學校分類審批登記實施辦法》所登記的法人屬性類別,遵守國家及山東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 學校終止后,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由泰山科技學院董事會負責解釋。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或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調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生效后,學校或學校各機構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可在以下情況下進行修訂: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提議,由學校董事會審議,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報主管部門核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在學校依法終止后自動失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學校設立時生效,同時公開向學校和社會發布正式文本。
教育部
2021年2月3日